方和圆视点 | 债务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债权人可否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职场   2025-01-10 11:51   宁夏  

夫妻一方负债后,负债一方怠于分割婚内共有财产,使得案件执行进入僵局,为破解执行困境,在债务人与其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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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A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偿还4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张某申请了对李某和王某共有房产的诉前财产保全。2023年张某与李某达成调解:李某向张某承担4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王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同年,张某申请了对李某与王某共有房产的续查封,并向A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李某个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其与配偶王某共有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张某以李某和王某作为被告向A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诉请确认李某对于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享有50%所有权份额。A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请,判决确认李某对于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享有50%所有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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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主要为了解决债权人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困境,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虽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却怠于析产分割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奈依法代替债务人提起析产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中,债务人和其财产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告。


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享有的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债务人的债权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比如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

2、债权人已经就生效的债权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债权人以执行申请人身份提起析产诉讼;

3、穷尽执行措施后,除了共有财产,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债务人和其他财产共有人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本案中张某的债权经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张某也已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裁定书显示穷尽执行措施,除涉案房屋外未发现被告李某其他可供执行独立财产,且涉案房屋已被执行法院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故原告张某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如何确定债务人对于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案涉房产虽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但购买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产登记信息显示为共同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房产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三、债务人未离婚且存在婚内财产约定,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名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债务人与配偶未离婚且存在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及其配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婚内财产约定的存在,则该约定仅对债务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本案中,二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对案涉房产财产份额进行过约定,根据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被告李某享有案涉房产50%的所有权份额。即使本案中二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曾对案涉房产份额进行过约定,约定被告李某享有的份额小于50%,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二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对此约定知情,该约定也仅对二被告有约束力,无法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张某。


四、债务人已离婚且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


在债务人已离婚的情况下,若离婚财产协议已明确了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无权提起代析产诉讼,但若离婚财产协议内容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先提起离婚财产协议撤销之诉,再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若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财产仍属于二人共有,则债权人仍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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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一、在出借款项时,如果借款人已婚且借款用于其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最好要求对方夫妻二人均作为借款人亲自在借款凭据上签字按手印,并附上身份证号码、住址及电话等个人信息,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风险。


二、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尽量不要为了促成调解,将原本的夫妻共同债务让步确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因为这样处理对于债权人来说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容易将自身置于执行困境中,从而引发后续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增加诉讼成本。


三、债权人最好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案涉财产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比如对房产的查封、银行账户的冻结等,否则,在未对案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请很难获得支持。



文稿/宋 婧  审核/白  帆

作者介绍

宋  婧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婚姻与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7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40名,党员50余名。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4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8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方和圆始终坚持“打造宁夏一流示范所,争创全国优秀品牌所”的建所目标和“党建立所,文化固所、专业兴所、人才强所”的战略方针,在政府法律服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等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已成为业内知名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西部地区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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