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高度发达的自媒体信息时代,网络已然成为人们发表言论的公共空间,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以更充分体现,各类网络信息泥沙俱下,每个人都能轻易成为网络信息的上传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的人无需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近日,有当事人称她被别人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了,她是一家美容店老板,有顾客来正常做项目,过了几天这个顾客突然跑来店里称那天做项目的时候把一条金手链丢在店里了,要求赔偿。老板询问了店内所有的员工,没有人见过什么金手链,也查看了店内的监控,确实没有发现金手链。这个顾客当即报警,说店内有人偷了她的金手链,因没有任何证据警察来了以后也就不了了之了。过了几天,美容店老板在刷抖音的时候突然发现有人在视频里发布消息,说她是骗子、小偷,店里的很多项目都是骗人的,还有一些对她进行人身攻击的不实言论,经她多方查证,就是说在她店里丢了金项链的那个顾客发布的视频,老板惆怅的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也就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什么是网络谣言侵权,遭遇网络谣言侵权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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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谣言侵权?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以互联网作为传播载体的网络谣言,传播渠道广泛,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每个网民都可参与到谣言的加工和传播之中;更具迷惑性,在“有图有真相”的互联网上,谣言的传播形式多样,通过“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等方式捏造出的不实信息,更易让人轻信。因此,网络谣言更具流传性和冲击力,可以迅速引导或是改变他人认知,甚至是控制他人的思想和行为。
网络谣言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权利。更有甚者,某些用户还通过人肉搜索,将被侵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对个体隐私权造成更加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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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网络谣言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散播网络谣言,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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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谣言侵权后的维权方式
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匿名性,随意发表对他人有侮辱性、损害性的不实言论。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等特点,谣言侵权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比传统谣言侵权行为后果更为严重。当遭遇网络谣言侵权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收集并固定侵权的证据
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截屏、录音、录屏的形式将相关帖子、博文、视频的内容及时进行固定。证据应当包含网址、发布时间、诽谤言论、发布者的账号信息以及相关的评论和互动等内容,还需注意保存原始文件,不要对其进行任何修改或编辑。必要时可以对固定的证据进行公证,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
二、联系散播谣言者删除侵权信息
面对网络谣言侵权,被侵权人往往希望尽快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被侵权人可联系散播谣言者,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
三、向发布不实信息的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其删除诽谤内容
登录不实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找到“投诉”“举报”“侵权申诉”等入口,按照平台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被诽谤的内容描述、证据截图或链接、个人联系方式等,同时还需电话联系平台的后台,投诉后持续跟进平台的处理进度。
四、向互联网监管部门举报
如果平台没有及时处理投诉并删除相关信息,可以登录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官网进行举报,或通过拨打互联网监管部门电话、向监管部门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向公安机关提供事先固定好的证据,撰写详细的报案材料,说明事情的经过、诽谤的内容、造成的影响等。
六、提起民事诉讼
准备好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七、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造谣者长时间持续的造谣,且情节较为严重,在报警后公安机关又不受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自诉。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成本很低,只需要守着电脑和手机敲一段话,再贴一张以假乱真的图片或发布一段不实视频即可,但为此付出的法律代价却不轻。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或者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发布、传播言论、信息时应当避免误入法律禁区。
文稿/纳 娟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纳 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侵权、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家事
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民商事及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案件若干起;起草、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为宁夏瑞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社会服务项目、灵武临港经济区基础建设PPP项目执行阶段风险处置工作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名麓(银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酒庄股权项目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专项法律服务等众多项目。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7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40名,党员50余名。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4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8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方和圆始终坚持“打造宁夏一流示范所,争创全国优秀品牌所”的建所目标和“党建立所,文化固所、专业兴所、人才强所”的战略方针,在政府法律服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等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已成为业内知名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西部地区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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