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 | 温州3例!浙江检察发布涉终结本次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25 13:29   浙江  

第2945




为深入推进民事执行全程监督,浙江省检察院对近年来全省涉终本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出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22件,涉及终本民事执行中的各类情形,并于近日发布。其中,温州检察机关有3件案例入选。








涉终结本次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 温州部分 )


1、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3、王某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要旨】

存在的不动产执行障碍消除,法院怠于恢复执行,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判决永嘉县某电镀厂偿付浦发银行借款本金785万元及利息;某电镀厂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浦发银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该厂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永嘉县桥头镇林下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夏某光、夏某云等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连带偿还责任。


浦发银行向鹿城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夏某云名下(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夏某云名下机动车。2016年8月9日,鹿城区法院作出(2016)浙0302执6467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实物查扣,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7日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受让案涉债权。2022年5月13日,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2022年8月,某贸易公司以法院怠于执行,向多家单位提出控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某贸易公司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调查查明,法院虽对该不动产开展过现场调查、张贴腾空公告等,但未深入调查处理;相关部门于2021年已明确复函法院该不动产可依法处置后,法院仍未执行处置;该不动产虽由案外人使用,但案外人均同意配合腾空;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后,法院亦未及时告知执行情况。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怠于执行,未有效推进案涉不动产处置等,于2022年9月9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鹿城区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并更换执行法官。该院于2022年11月10日恢复执行,并启动案涉不动产处置程序。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案涉不动产于2023年12月6日由永嘉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714万元竞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583.591023万元执行款项于2024年2月4日由申请人全额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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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要旨】

法院知晓被执行人死亡后仍作出终本执行裁定、将其纳入失信限高名单,既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当事人权益,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81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旺归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经温州银行申请,瑞安市法院立案执行并从农业银行划扣陈某旺公积金存款28.284489万元,温州银行于2018年12月27日领取执行款27.526763万元。陈某旺于2018年11月7日去世,其户籍于2018年11月9日注销。2018年12月14日,瑞安市法院作出(2018)浙0381执6209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陈某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陈某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载明,陈某旺女儿告知法院陈某旺病逝事实。


案外人庄某姣与陈某旺系夫妻关系。陈某旺亡故后,瑞安市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庄某姣与陈某林、涂某花、陈某、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庄某姣诉请确认其对陈某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社会保险赔付抚恤金、丧葬费享有6/10的份额。瑞安市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浙03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认为涉案住房公积金余额已由法院依法划扣,不再处理。庄某姣向瑞安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以未在执行结案前提出为由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及审查意见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案外人举报发现该案线索。该院经调查取证查明上述事实。


监督意见  瑞安市检察院认为,瑞安市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旺死亡,未中止执行等待权利继受主体,而仍然以陈某旺为被执行人继续执行并作出终本裁定、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存在错误;陈某旺在世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旺死亡后应先进行分割再进入财产继承程序,在未明确权利继受人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该财产,存在错误;法院在划扣已故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存款以及终本结案前一直未通知被执行人的家属,导致庄某姣直到继承纠纷被驳回诉讼请求时才知晓案涉标的已经被法院划扣,而后法院又以其未在结案前申请执行异议而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同时继承纠纷上诉期也已届满,导致其对两起案件均丧失权利救济途径,损害其合法权益。该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瑞安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2018)浙0381执6209号一案中错误的财产处分、交付行为进行纠正,作出执行回转,并对执行裁定书的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监督结果  2022年4月15日,瑞安市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并进行纠正整改:一是纠正本案错误执行行为,包括撤销失信限高措施、立即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实体终结本案执行,庄某姣最终收到被错误执行的14万余元案款。二是今后严格执行办案规范,包括审慎核查执行主体、规范适用强制措施、严格规范财产处置、严格案件结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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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要旨】

案件执行完毕之后,终本案件信息应当屏蔽未屏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乐柳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松偿还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2007年2月27日乐清市法院立案执行,并向王某松发出(2007)乐执字第374执行通知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裁定终结执行。2008年3月10日,法院作出(2007)乐执字第3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取王某松在相关单位的收入194545元,并向东至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年3月17日,东至县法院将上述款项转账至乐清市法院,同年4月7日,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案件诉讼费亦已结算。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至2024年8月,(2007)乐执字第374号案件为终本案件,王某松显示为被执行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王某松因申请银行信贷被拒,发现该案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为终本状态,经向东至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于2024年8月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本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确已履行完毕,而该案被列为终本案件,王某松仍显示为被执行人。


监督意见  2024年8月12日,乐清市检察向乐清市法院依法发出乐检民执监〔2024〕3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屏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所涉王某松的案件信息,消除影响;自行核查该案作为终本案件上网公示的原因,并排查有无其他类似情况的案件;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防止该类情况再次发生。


监督结果  乐清市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复函采纳建议,该院通过上级法院已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王某松的终本案件信息予以屏蔽,同时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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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汪 伦
监制:何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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