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3期
开栏语
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直接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法宝”。2024年,温州检察机关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过去一年,哪些工作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新的一年,他们对温州检察工作又有哪些期许?市两会召开在即,温州检察新媒体即日起推出【两会视点之人大代表看检察】专栏,进一步倾听人大代表声音,自觉接受监督,敬请关注!
吕良栋
市人大代表,洞头区海霞中学副校长,正高级、特级教师
在蔚蓝的海洋面前,我们不仅是见证者,更是守护者。海洋不仅是自然资源,也是众多沿海人民赖以生存的家园,涵盖渔业、旅游等多个领域,关乎生态平衡与经济发展。近期,洞头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重点关注非法捕捞水产品问题,其中一起典型案例让我印象深刻。张某某在禁渔期内,明知触犯法律仍雇佣船员,驾驶渔船进行非法捕捞,被执法部门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要求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36.6万余元。
过度捕捞不仅直接损害了渔业资源,还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二空间,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我一直关注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海的文章”。
温州、洞头两级检察院助力擦亮“蓝色海洋”名片,建立“内部联动+外部协作”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海洋检察立体化监督格局,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有效的惩治,推动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同时深化海洋公益诉讼的实践,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法律素养,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为市人大代表,我对温州检察机关所做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效点赞。同时,我也希望温州检察机关能够持续深化“海洋检察”行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海洋相关案件,紧盯群众在海洋生态保护、渔业权益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以保护海洋生态和渔民利益为重点,持续做好人民群众可感知、能体验、得实惠的“海洋检察”工作。
洞头检察:依法打击非法捕捞,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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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捕鱼,并且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11mm的拖网网具进行下网捕捞作业,对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最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为进一步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洞头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治宣传专题活动。宣传过程中,该院以办理的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为典型案例,现场以案释法。
近年来,过度捕捞带来的鱼类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导致水生生物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我国全面实施休禁渔制度,洞头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区位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有效保护我国渔业资源。
根据休渔期规定,从5月1日中午12时至9月16日中午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海域休渔。2023年8月某日晚,明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会触犯法律法规,但为了获取利益,张某某铤而走险雇佣多名船员,驾驶渔船从外省某港口出发前往东海海域,先后在北纬26度30分以北海域开始单拖网捕捞作业。其所属渔船核定作业类型为围网,作业场所为外省A类、C类渔区,但张某某不满足于此,其跨海域到东海海域,用最小网目尺寸为11mm的拖网网具进行下网捕捞作业,共下网单拖捕捞12次,渔获物净重40371千克,被海警部门当场抓获。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2023年11月30日,海警部门以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洞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36.6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洞头地区水产资源丰富,为保护生态环境,如何深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防止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不刑不罚”?洞头区检察院认为,不仅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履职贯通,更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为此,该院建立了“内部联动+外部协作”工作机制,对内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线索移送登记台账,对外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检察意见的跟踪问效。
“我们结合非法捕捞个案特点,深化检察融合,深挖问题根源,畅通反向衔接线索移送渠道,与区农业农村局就船员能否予以处罚等问题建立了有效沟通,达成共识,加强对检察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办案检察官说道。
洞头区检察院立足长效久治,坚持在办案中做“加法”,一体推进海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社会治理工作,做实守护海上花园“后半篇文章”。该院与市检察院联合调研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通过近五年洞头区内非法捕捞案件的梳理研判,分析定罪量刑关键要素,规范非法捕捞刑事犯罪量刑指引。建立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携手“五地法检十院”同频发力,重点对环乐清湾、温州湾的玉环、温岭、龙湾、洞头、乐清等地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治理,规范涉温台海湾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管理流程、法律适用标准、裁判文书样式等,定期召开五地联席会议,深入分析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防线。
此外,为消除群众“轻罪等于无罪、不诉即是不罚”的认识误区,洞头区检察院持续做好普法宣传。“我们结合定期回访、类案‘回头看’等工作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法治素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办案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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