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没想到这么快就能帮我把钱要回来。”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法官运用“失信”“限高”惩戒措施,顺利执结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偿还了全部债款60余万元。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确认该工程的最终结算额为15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90万元,还剩6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与借口拒绝支付。后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于2024年5月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到达还款日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却表示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还款能力。
执行法官随即对该公司的银行流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近期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执行法官意识到该公司拒不还款的意图明显,遂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后,被执行人在招标、贷款等商业活动中处处受限,被执行人尝到了法律惩戒措施的“苦果”后,主动将欠款全部打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至此圆满结束。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环节。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有效运用“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以法治力量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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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