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在官网发布《民用航空体检鉴定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该文件主要是针对原管理程序《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AP-67FS-002)的修订,该管理程序原计划将于本月正式发布并实施。
该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招飞体检相关的管理程序,在《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1、招飞初检自受理招飞体检申请之日起,最长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招飞复检自受理招飞复检申请之日起,最长应在120个自然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请人如对招飞复检的检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于15个工作日内经院校向工作组提供支持其异议的书面材料(就诊病历、相关检查结果等);
4、申请人如对其招飞复检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通知1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院校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结论的书面申请。
附件:3.5 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
3.5.1 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程序按照招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5.2 招飞初检
3.5.2.1 申请人应当登录招飞相关信息系统(以下称招飞系统),如实、准确、完整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提交招飞体检鉴定申请。
3.5.2.2 体检机构收到申请人招飞体检鉴定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申请信息符合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对于申请信息不符合或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更正申请信息或补充材料,待信息更正、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其体检鉴定申请。
3.5.2.3 体检机构实施招飞检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按照局方规定的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对其实施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3.5.2.4 体检医师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体格检查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如实作出并签署是否符合医学标准的单科鉴定结论。主检医师应当审核并综合评估各单科鉴定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体检鉴定总结论。
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的体检结果和鉴定意见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在招飞系统中。
3.5.2.5 体检鉴定时,如果按照规定的辅助检查和体格检查项目无法作出体检鉴定结论时,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或医学观察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招飞单位,对其进行补充检查或医学观察。
补充检查或医学观察时间自体检机构受理招飞初检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次体检鉴定时限。
3.5.2.6 招飞初检结论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结论有效期为12个月。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符合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招飞初检执行单科淘汰制。申请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3.5.2.7 在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招飞单位。
3.5.2.8 申请人如对其招飞体检鉴定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体检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并向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解释。
申请人可向体检机构上级管理部门或局方进一步申诉。局方可委托专家委员会对体检鉴定申诉进行技术调查;体检机构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调查或检查技术支持。
3.5.2.9 体检机构如需更正招飞初检结论,应当向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正体检鉴定结论。
3.5.2.10 定点招飞体检鉴定由申请人自行在招飞系统注册登录并向体检机构提出招飞初检体检鉴定申请,其余参照招飞初检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
3.5.3 招飞复检
3.5.3.1 经高考录取的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其招飞复检应当于局方通知开展当年飞行学生招飞复检工作后,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飞行学生入校时,其招飞初检结论应当在有效期内。
非经高考录取的飞行学生,其招飞复检应当于取得招飞初检合格结论后1年内,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3.5.3.2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招飞单位的招飞复检申请,成立招飞复检工作组,按照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招飞体检鉴定差异性要求,组织实施招飞复检工作。
申请人招飞初检和招飞复检原则上应当由不同的体检机构和体检医师实施完成。
3.5.3.3 申请人应当在招飞系统如实、准确、完整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等信息,向专家委员会提交招飞复检体检鉴定申请。
3.5.3.4 工作组收到申请人招飞复检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申请信息符合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对于申请信息不符合或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更正申请信息或补充材料,待信息更正、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其体检鉴定申请。
3.5.3.5 工作组实施体检鉴定时,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体检医师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体格检查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如实作出并签署是否符合医学标准的单科鉴定结论。主检医师应当审核并综合评估单科鉴定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作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的体检结果和鉴定意见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在招飞系统中。
3.5.3.6 招飞复检时,如果发现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辅助检查和体格检查项目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短期治疗或医学观察的,工作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相应补充检查、短期治疗或医学观察。
补充检查时间、短期治疗或医学观察时间自工作组受理招飞复检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120日。
3.5.3.7 招飞复检结论包括合格与不合格。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符合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合格结论由工作组主检医师签署,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专家委员会备案。申请人收到合格结论通知后,应向所属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医学标准,拟作出不合格结论的;或难以判断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满足医学标准、无法作出结论的,工作组应当及时上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组提交的相关材料,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讨论,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报民航局审核。体检鉴定结论经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核准后,由工作组签署并在招飞系统中提交。
不合格结论由专家委员会书面通知工作组和申请人所在招飞单位;招飞单位应当于收到不合格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转达至申请人。
3.5.3.8 申请人如对招飞复检的检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于15个工作日内经院校向工作组提供支持其异议的书面材料(就诊病历、相关检查结果等)。
3.5.3.9 申请人如对其招飞复检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通知1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院校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结论的书面申请。结论复核无误者,维持原有结论;如经复核发现结论有误,由专家委员会向民航局书面请示核准更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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