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在官网发布《民用航空体检鉴定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该文件主要是针对原管理程序《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AP-67FS-002)的修订,该管理程序原计划将于本月正式发布并实施。
相比于之前的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运行观察限制;
2、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程序;
3、限制91/135部体检合格证转121部体检合格证的差异性体检要求程序;
4、体检鉴定信息管理;
5、体检鉴定监督。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91/135部体检合格证转121体检合格证的差异性体检统一纳入专家委员会的统筹安排,其他要求和程序如下:
3.5.4 补充招飞差异性要求的体检鉴定
3.5.4.1 未经过招飞体检鉴定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拟从事《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运行,应当申请补充招飞差异性要求的体检鉴定。
3.5.4.2 申请人需本人登录合格证系统,填写其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和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期间的飞行经历情况,经所在单位航医审核同意,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补充招飞体检鉴定差异性要求的体检鉴定。
3.5.4.3 专家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信息和材料符合且完整的,应当受理其体检鉴定申请,并组织具备招飞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实施补充招飞差异性要求的体检鉴定。对于信息和材料不符合或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待信息和材料更正或补充完整后受理其体检鉴定申请。
3.5.4.4 体检机构实施体检鉴定,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和Ⅰ级体检合格证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3.5.4.5 体检机构体检医师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体格检查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如实作出并签署是否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鉴定结论。主检医师应当审核并综合评估各单科鉴定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体检鉴定总结论。
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的体检结果和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合格证系统中。
3.5.4.6 体检鉴定时,如果按照规定的辅助检查和体格检查项目无法作出体检鉴定结论时,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或医学观察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补充检查或医学观察。
补充检查或医学观察时间自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次体检鉴定时限。申请人需要进行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等,经评估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暂停其履行职责的建议。
3.5.4.7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符合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及招飞体检鉴定差异性要求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申请人可申请办理从事CCAR-121运行的Ⅰ级体检合格证;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符合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不符合招飞体检鉴定差异性要求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并附有运行限制条件。申请人可申请办理Ⅰ级体检合格证,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运行限制要求。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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