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飞体检标准面临囧境:想鉴定不合格缺乏条款依据

健康   2025-01-20 20: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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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日,民航新版体检标准《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正式实施。招飞体检在满足该细则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基础上,还需满足约10个差异性要求。原招飞体检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同步取消。


新招飞标准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系统性问题,尤其在养成生入校复查阶段,就是对某些身体异常情形,从情理上无法给予合格,但是又无法给予不合格鉴定结论,因为体检标准缺乏明确的相关不合格条款依据。


出现这样的系统性问题主要由于体检标准最初设计的理念和思路和招飞体检实际是有冲突的。原招飞体检标准设计的思路是所有的疾病或身体异常均不应该合格,但是身体出现规定情形时是可以鉴定为合格的。而现在的招飞体检标准主要是基于现役飞行员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基础上的,现役飞行员的医学标准设计思路是达到某种状态或疾病的时候不合格,或某种疾病达到某种状态可鉴定为合格,同时标准不可能涵盖医学的所有情形。这种设计思路的医学标准天然就和招飞体检实际相冲突,招飞体检是淘汰性的流程,同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要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招飞体检中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在这两个方面:


1、诊断不明确

在临床中经常会有无法诊断的情形,招飞体检同样也会出现。如果身体异常对健康尚不构成威胁的时候,临床往往可以通过随访观察的方式等待疾病的自行转归。而招飞体检需要在限定时限内给予鉴定结论。

招飞体检发现的某些身体异常情形时,如果尚不构成某种疾病诊断或无法明确诊断时,同时该异常在标准里无针对性的鉴定原则,且该异常又不能合理推测对飞行安全构成影响,又从常理认为并不适合飞行,通常很难依据现有标准给予鉴定结论。

既往的招飞体检标准会有一个笼统的鉴定原则,会依据该原则鉴定为不合格;而目前的标准缺乏该笼统的鉴定原则,同时标准也不能涵盖所有的医学情形,如果适用更加笼统的“其他情形”,又会显得很不严谨和缺乏专业度。


2、标准对于某种疾病状态未明确不合格标准,仅规定了合格标准

现行标准主要是针对现役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对于很多疾病的设计原则只规定了合格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不合格标准。所以在招飞体检中发现了相关疾病或异常时,鉴定中有时会缺乏不合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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