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卖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继续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债务。
1.没有抵押品: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禁止债务人为共益债提供担保,但由于进入破产的企业往往已经没有无权利负担的“干净资产”可供担保,因此共益债通常没有抵押品,投资人更多通过资金监管措施、优先受偿权等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2.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有优先受偿的特性,优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此外,部分共益债投资者还会额外在合同中设立“超级优先权”,使得债权人能够优于已有的担保物权得到清偿,确保投资能够以较高顺位优先退出。这一优先受偿权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之一。
3.非标准化属性强:破产重整当中的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及运营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特定的解决方案。此外,我国破产相关实务操作较为复杂,关于清偿顺位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共益债投资通常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具体规定发债方权利与义务。
4.复杂性高:共益债的投资流程较为复杂,包括重整投资人报名、法律尽职调查、重整投资方案设计、确定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制定及表决、重整计划履行等多个阶段,项目周期长环节多,需要对于债务人有深入充分的了解,还需要和债权人、法院、破产管理人等多方面进行协调与沟通。
5.不确定性强:共益债投资的结果与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密切相关,如果重整不顺利或失败,则会直接对共益债的退出和收益实现产生影响,在退出机制层面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此外,清偿顺位、法律依据、司法实践等方面在实务中不同地区、不同公司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在退出结果层面也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这一特点也使得共益债风险溢价(利率)较高的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充分考虑不确定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6.社会价值高:共益债投资有着显著的社会价值,在房企项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地方政府也往往对于房企破产重整项目的共益债投资持积极态度,因为这可以有效解决烂尾楼问题,减少社会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就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都有重要作用。
而深圳高新、银河资产等其他重整投资人的主要角色则在于帮助双胞胎集团补充出资偿还债务并帮助其在重整期间持续经营(双胞胎集团出资15.4亿元,而ST正邦已递延债权金额高达34亿元)。其引入的共益债融资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改善财务状况、为ST正邦的重整期间和未来的持续经营提供了保障,使得ST正邦的法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得到保留,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经营获得收益。同时,共益债融资不需要额外抵押品,并且在此次破产重整过程中有较高的清偿顺位,在此次融资中体现了其进入门槛较低、退出优先级高、安全性高的特点。
表2:ST正邦重整共益债出资方统计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破产重整的重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通过主营业务获取可持续的利润,需要改善运营状况;二是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应付日常运营、偿还债务、业务调整等各方面的要求,但受限于受损的信用状况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
共益债无法解决第一个问题,改善企业运营状况的关键在于对于业务进行充分的调整,并引入其他在相关方向有优势的集团提供帮助,为其提供业务互补或业务助力,使其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得到改善。而第二个问题则十分适合共益债的加入解决,共益债能够为企业提供维持运营的必要流动资金,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信用状况。
此外,与传统的转增股本的融资形式有所不同,共益债投资不涉及权益的转让,且可以通过优先偿还债权的方式确保退出路径的畅通。如果重整后仍无法使企业经营改善,股权价值进一步降低时,共益债融资所受到的负面影响显著小于传统的债转股形式重整融资。
同时,共益债还能够更大程度地为实控人保留必要的股权,保护实控人的利益。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实控人的完全出局未必是好事,这涉及经济学一个经典原理:代理人问题。这是指当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归属于同一个人(或群体)时,假如双方的目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则有可能在策略上出现利益冲突,即公司的实际持有者(委托人)追求公司利润或股权价值的最大化,而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代理人)则更在意个人薪酬、福利与声望。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当公司的实控人占股较少或是完全出局时,他的目标便有可能从帮助企业成功重整恢复经营变为在重整中最大化个人收入,从而影响到企业的重整过程。因此,通过共益债的形式融资,为实控人保留更多的股权激励,更有助于其投入企业的经营改善与价值提升工作。
(资料来源:破产砝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