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牵引车和挂车?
牵引车是相对于挂车而言的,指有驱动能力能够牵引挂车运行的车头,后面没有牵引驱动能力的车叫挂车,挂车是被牵引车拖着走的。
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连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挂车的前面一半搭在牵引车后端上面的牵引鞍座上,牵引车后面的桥承受挂车的一部分重量,这就是半挂;第二种是挂车的前端连在牵引车的后端,牵引车只提供向前的拉力,拖着挂车走,但不承受挂车的向下的重量,这就是全挂。对于牵引车与挂车的详细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有详细规定。
二、牵引车和挂车的法律关系
1、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登记、分别投保。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是不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2、牵引车和挂车虽然分别登记、分别投保,但是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够成为机动车。没有牵引车的挂车难以成为机动车,没有挂车的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损害后果与有挂车的牵引车显然不能同日而语。正是两辆车的结合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无论从物理形态还是从法律评价上来看,两者在连接使用时,应当是一体的。
交强险的理赔规则:当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超出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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