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3年3月,李某驾驶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挂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了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中李某负有事故全部责任,但在赔付金额划分上却出了问题。该起事故中的牵引车与挂车实际车主是徐某某,分别挂靠在在甲、乙运输公司名下。李某是他们雇佣的驾驶员,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牵引车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财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了98万元后,向徐某某追偿,要求徐某某作为挂车的实际车主,偿付其对外赔付金额的50%。
问题来了,徐某某到底该不该赔付这50%的金额呢?
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是:驳回财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有二:
一、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状态为牵引车牵引挂车,因此,牵引车和挂车二者应当视为一体。挂车不能独立上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由实际控制挂车的牵引车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挂车不属于需要强制缴纳交强险的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财险公司进行追偿缺乏法律依据。
一
如何界定牵引车与挂车的关系
牵引车和挂车虽然分别登记、分别投保,但是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够成为机动车。正是两辆车的结合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无论从物理形态还是从法律评价上来看,两者在连接使用时,应当是一体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
挂车有赔偿责任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挂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义务。这意味着,在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牵引车作为机动车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者交强险。但挂车是允许不投交保险的。加上挂车不能独立上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由实际控制挂车的牵引车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挂车与牵引车均投保的情况
当然,也会有挂车与牵引车均投保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挂车所有人如何承担责任,所以,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财险公司即使发起对挂车责任人的追偿也可能会被驳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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