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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3证券简称:昊志机电公告编号:2024-093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1074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15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9月23日,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当天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秀清处以109,171,882.5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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