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审计芸。
2024年最后一天,河北证监局对永拓及两名注册会计师出具警示函,是因在福成股份2023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违规行为,而这也是永拓在福成股份年报审计业务中收到的第三份警示函。
经查,永拓在执行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10家合作社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你们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恰当评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导致财务报表未实现公允反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福成股份在报告期内多次通过子公司账户向公司关联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转款,期后又将相应资金转回公司。你们未对上述资金划转和重大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事项进行充分关注,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会计师未恰当识别回函异常,未对异常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回函人与函证对象不一致、回函直接送达被审计单位等情形。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你们对上述异常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史绍禹、杜凤利作为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2024年12月27日,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永拓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加强学习,切实采取措施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早在2022年5月17日,永拓就因福成股份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不当,第一次被河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问题聚焦于 2021 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项目。其一,在年报审计环节,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审计报告日时,竟然未拿到财务总监等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负责的关键证据,这无疑为审计意见的可靠性蒙上阴影。其二,在内控审计方面,面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掌控近半采购付款审批权这一重大内控隐患,事务所未恰当识别、评估,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严重失职。为此,河北证监局在对福成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同时,对2021年报会计师永拓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及至2022年底,河北证监局又就福成股份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中的执业违规问题,第二次对永拓出具警示函。
新增活牛养殖业务成为 “问题导火索”,该业务采购金额占比可观,且实控人全权把控采购、付款流程,内审监督形同虚设。而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严重不到位,未精准识别与应对内控审计风险,也未设计有效措施。同时,采购活牛业务乱象丛生,制度执行、流程规范全面 “失守”,事务所却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对诸多异常视而不见。2022年12月7日,河北证监局调查后认为永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永拓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第二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他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等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学习、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连续多年在同一家公司的不同审计项目 “栽跟头”,凸显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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