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虽系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其否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违法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刑 庭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邹 铠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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