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男子出租并介绍他人出租银行卡给上线过账,获刑8个月!

政务   2024-07-29 16:09   江西  


会昌男子明知他人利用
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并以转账方式
帮助转移违法资金;
甚至为帮助他人转移违法资金,
介绍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
结算帮助并转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朱某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微信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1个给上线使用。经核查,上线用该4个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进账共计173万余元,其中涉诈金额48000元。另朱某帮助上线转账173万余元。
2022年1月,经朱某介绍,曾某(另案处理)出租了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微信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1个给上线使用。经核查,上线用该4个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进账共计175865元,其中涉诈金额34420元。另曾某根据朱某的指使帮助上线转账175300元。曾某获利565元。
2022年1月,经朱某介绍,刘某(另案处理)出租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1张、支付宝账户1个给上线使用。经核查,上线用2个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进账共计51150元,其中涉诈金额9105元。另刘某根据朱某的指使帮助上线转账51150元。刘某获利4000元。
2021年1月,经朱某介绍,陈某(另案处理)出租了自己名下银行卡1张、支付宝账户1个给上线使用。经核查,上线用2个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进账共计8500元,其中涉及1名电信诈骗被害人,涉诈金额2500元。另陈某根据朱某的指使帮助上线转账8500元。陈某获利1700元。
另查明,朱某于2022年7月16日从阿联酋迪拜乘飞机至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入境后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朱某共计获利7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以转账方式帮助转移违法资金;为帮助他人转移违法资金,介绍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转账;朱某帮助上线转账、指使他人帮助上线转账共计196万余元,关联被骗资金9402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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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庭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邹   铠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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