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会昌小伙小赵于2014年7月12日以建养猪场为由向A银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授信期限3年,借款年利率7.78%,如逾期还款则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A银行发放贷款后,小赵因猪场经营失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A银行在多年催收未果后将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息共计11万余元。
收到A银行起诉后,小赵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打印了自己的征信报告,发现征信报告显示这笔银行借款本息为8万余元。小赵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各商业银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出具的征信报告应该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于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赵一直主张应按征信报告所载的8万余元作为还款金额。
法院认为
来源|西江法庭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刘锦祎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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