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小伙以征信报告为据欲少还贷款,法院这样判!

政务   2024-09-09 16:38   江西  


   当征信报告所写借款金额,
和借款合同上不一致时
征信报告能否
作为借款人少还
贷款的依据呢?
来看一起本地真实案例。





案件事实





会昌小伙小赵于2014年7月12日以建养猪场为由向A银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授信期限3年,借款年利率7.78%,如逾期还款则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A银行发放贷款后,小赵因猪场经营失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A银行在多年催收未果后将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息共计11万余元。

收到A银行起诉后,小赵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打印了自己的征信报告,发现征信报告显示这笔银行借款本息为8万余元。小赵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各商业银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出具的征信报告应该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于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赵一直主张应按征信报告所载的8万余元作为还款金额。



法院认为


小赵提交的个人征信报告,性质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的反应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载体,报告内容体现的是小赵个人的信用状况,而非小赵与A银行之间关于案涉借款本息的计算依据,能够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应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案涉借款本息应按《借款合同》所载进行计算。同时,法院了解到,之所以个人征信报告所载会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是因为征信报告内容由各商业银行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可能存在一定滞后性,故法院最后驳回了小赵的主张,判决小赵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本息归还欠款。


来源|西江法庭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刘锦祎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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