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2月,刘某上网浏览兼职信息,发现帮助他人定制现金鲜花、现金蛋糕有利可图,便邀请吴某、朱某共同参加。刘某通过指定的通讯软件与上家联系,自己垫资购买虚拟币汇付至上家。吴某、朱某负责寻找花店、蛋糕店,以定制“现金鲜花”“现金蛋糕”为由,索要经营者银行卡账号,由刘某将账号发给上家打款,资金到账后,经营者将现金取出搭配于花束或蛋糕中,并配送至刘某指定的地址。
通常刘某一次垫资10000元,能在鲜花和蛋糕中收到12000元现金,所得款项由刘某扣除垫资后,分配给吴某和朱某。三人多次通过上述形式定制鲜花、蛋糕,共转移诈骗资金6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15600元。
法院认为
判决结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邹 铠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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