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财物,除2部手机及现金外,其余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多次诈骗、盗窃犯罪前科,且于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来源|刑事审判庭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邹 铠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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