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新婚后,
老公意外死亡,
死亡赔偿金
被男子家属独占。
起诉至法院
要求归还,
判 了!
案件事实
2024年2月28日,原告王某(女)与刘甲登记结婚。刘乙、刘丙是刘甲哥哥之子。2024年4月14日,刘甲因工作时不慎坠楼身亡。2024年4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胡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某一次性赔偿因案涉事故刘甲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30000元,被告刘乙、刘丙在协议上签名。后胡某将702000元赔偿款转至刘丙账户,剩余28000元当场现金交付至原告。刘乙、刘丙收到赔偿款后,支付了购买墓地、处理丧葬事宜等费用计88275元,原告在处理丧葬事宜时也支出了6000元。
另查明,刘甲父母早亡,2017年刘甲分配到保障房前,未有固定住房,其务工回到户籍地时均居住在两个哥哥家中。
法院认为
案涉事故造成刘甲死亡所得赔偿款中,处理事故和处理丧葬等费用应由实际支出人享有。被告刘乙、刘丙为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共计支出了88275元,费用支出清单上有原告及其儿子的签名捺印,对上述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在此期间,原告亦支出了6000元。上述费用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核减,即案涉可分配赔偿款为635725元,其中原告占有22000元,刘乙、刘丙占有613725元。
关于可分配款项的分配比例。自2024年2月28日原告与刘甲办理结婚登记至2024年4月14日刘甲意外身亡,原告与刘甲的夫妻关系仅仅维持了一个半月,双方的生活紧密程度较低,即使从原告解除上段婚姻关系起算,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也不足5个月。刘甲在2017年未有固定住房前一直在两被告家居住生活,在分配到保障房后亦在两被告家过年过节,且在刘甲身故后亦由两被告所代表的亲属在处理其身后事实,刘甲与两被告及两被告所代表的其他亲属的亲密程度明显强于原告。结合上述事实及善良风俗的价值观,法院酌定原告与被告各得剩余赔偿款的一半,即原告与被告各应分配得到317862.5元。现原告仅得22000元,被告应再支付给原告295862.5元。最后双方息诉服判,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来源|西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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