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喝酒聚餐,
是疲惫生活的解药,
但娱乐消遣过后,
醉酒朋友开车搭乘自己,
不仅未阻止还纵容,
最终朋友没了,
自己也摊上了官司!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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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日晚上,李某甲、吴某之子李某乙邀请朱某去烧烤店喝酒,当晚10时左右,两人又与其他人再次喝酒,结束后,李某乙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65mg/l00l)驾驶小型轿车载乘朱某前往会昌县城。当日23时36分许,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观音岩弯道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至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未确保安全车速直行由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道路西侧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朱某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乙后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2年10月2日死亡。该事故经江西省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乙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不负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朱某与李某乙聚餐喝酒后,明知李某乙已喝酒,未对其进行劝止仍然搭乘李某乙醉酒后驾驶的小车上路行驶同去会昌县城,朱某是李某乙搭乘的朋友,此时有义务提醒、劝止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朱某未尽到上述义务,纵容了李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李某甲、吴某向朱某主张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据朱某仅未尽提醒、劝止义务而并非侵权人的实际情况,酌定朱某在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后所剩512711.5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为51271元。
来源|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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