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用珍藏多年的“人参酒”
表达亲人之间的深厚情谊,
却不料竟成了夺命之饮。
一起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亡
的民事赔偿纠纷案,
饭局组织者未尽
安全检查义务,
赔偿死者家属各项
费用共计70万元!
案件事实
2024年6月,许某甲因家中禽畜患病邀请亲戚谢某前来诊治。为了表达谢意,许某甲邀请兄长许某乙晚上一同饮酒答谢谢某,并特意翻出所剩不多、浸泡多年的养生“人参酒”用来招待,自己则饮用品质较差的“桑葚酒”。未想几杯酒下肚后,谢某和许某乙在半小时内相继昏迷倒地并很快死亡。经初步鉴定,两名死者死因均为饮用了致命的乌头类生物碱。谢某和许某乙的家人以许某甲作为饭局组织者且提供乌头类生物碱超标的自制泡酒供人饮用,最终致受害人死亡为由,要求许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鉴于双方当事人系亲近亲属,且案发前几家关系融洽和睦,承办法官决定从情理、法理等方面组织开展调解。
法院认为
许某甲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在饭局前后未能尽到安全检查责任,将含有超标乌头碱的泡酒以养生酒的名义交由两名受害者饮用,且未告知饮用泡酒可能致死的风险,许某甲应对两名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经后续调查,许某甲本人对泡酒中含有超量成分的乌头碱这一情况不知情,且对饮用后果亦不知情,许某甲无主观恶意。根据其过错程度,法庭酌定许某甲对两名受害人的死亡承担90%的责任。经过多方联合调解,双方对责任划分无意见,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由许某甲向许某乙、谢某的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70万元。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当场出具了裁定书。调解后,许某甲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赔偿纠纷案,本案中,被告作为饭局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检查责任,导致两名受害人喝下剧毒的泡酒,最终酿成悲剧,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饭局组织者应对提供的食物、酒水尽到安全检查责任,饭局参与者也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在饮用各类自泡酒时更需谨慎,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药酒,切勿盲目信奉各类“养生偏方”。如因养生保健需要饮用泡酒的,务必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材,避免“养生”变“伤身”。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孙云长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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