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李某与朱某相熟,朱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系朋友。2018年11月15日,A公司因需资金周转,经朱某介绍,向李某借款10万元。转账当天,A公司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为公司周转用,借款经手人吴某、朱某,借条落款处有A公司署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款项出借后A公司并未及时还款,李某多次催取欠款未果,遂将A公司、吴某、朱某起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其系因与朱某相熟,才将钱借给A公司的,且其是将10万元借款直接转给了朱某账户,最终借款是到了吴某账户,吴某又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要求A公司、吴某、朱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来源|西江法庭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刘锦祎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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