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26年后死亡,医院赔偿151万,医生:岂不是一告一个准?

文摘   2024-09-11 16:58   湖南  
01
26年空白,责任如何认定
1993年,患者A因脾脏切除手术住院,期间接受了输血。多年后,2019年,患者A因“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治疗无效去世,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获赔151万元。案件跨度长达26年,核心在于争议输血与丙肝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26年的漫长空白,责任如何认定?让我们梳理案件的时间线。1993年3月,患者A在被告医院行脾脏切除术,术中输血。时间飞逝,直到2018年6月,患者因腹部不适及呕血再次住院,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后确诊为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进行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后好转出院。11月,患者再度因不适入院,这一次确诊为慢性丙肝。此后,患者多次因病情恶化住院,直至2019年10月不治身亡。
患者家属认为,1993年的输血是患者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而医院则辩称,丙肝的传播途径多样,除了输血外,还有体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等,因此不能排除其他感染途径。双方在是否能直接关联输血与丙肝感染问题上陷入了激烈争辩。
案件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司法鉴定方面。鉴定机构认为案件难度超出其技术水平,无法给出明确的结论。这使得医院的辩护更加困难。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排除了家族和母婴传播的可能性,而医院无法证明当年输血的血液是合格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输血与感染丙肝无关。基于高度可能性原则,法院推定输血行为与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患者家属151万元。

图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这一案件引发了不少讨论,有医生质疑:“如果如此追溯,那岂不是医院都无法自证清白?”确实,26年后的责任追溯,使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显得尤为复杂,值得业界深思。
02
医院为何要承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然而,在输血感染疾病的案例中,医院为何需要“自证清白”?这背后涉及到“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一法律概念。
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的朱振华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解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遍规则,通常是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的过错。然而,当患者能够提供高度可能性的证据,并排除其他感染途径时,举证责任便会转移给医院。这意味着医院需要自行证明其行为与患者感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所谓的“自证清白”。
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在医疗纠纷中并非普遍适用,尤其是在涉及医疗产品质量和输血感染的特殊案例中。朱律师指出,患方不需要提供过多证据,只要证明存在高度盖然性即可。此时,医院就必须提供充足的反证来排除自身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等如果主张不承担责任,必须提供血液合格或医疗产品无缺陷的证据。在这起案例中,患者家属提供了关键证据,证明患者感染丙肝与家族或母婴传播无关,而医院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当年的输血行为无过错,也未能证明所输血液合格因此,法院依据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推定医院存在责任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张永泉律师进一步指出,这类医疗纠纷中,医院“自证清白”的举证规则已成为一个特例,尤其在涉及输血感染的情况下,由于潜在的感染可能有较长的窗口期,使得责任追溯复杂。加上医疗资料的保存期限较短,许多输血前的检测报告无法长期保存,血样也没有强制留存要求,这使得医院提供证据的难度更大。
张律师还指出,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如输血合格证明或保存的检测记录,法院便有可能驳回原告的诉求。然而,如果医院或血液提供机构无法提供这些存档证据,法院则会基于证据不足作出不利于医院的推定。哪怕原告无法提供更多直接证据,法官也可能基于医院的管理不严或检查不当,判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总体而言,医院在输血感染案件中面临的举证责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医疗行业透明度和安全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医疗机构而言,如何确保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测流程,已成为避免纠纷的重要环节。
03
判决分歧背后的法理与医疗责任应对
在类似的输血感染案例中,尽管案件情节相似,但判决结果却可能大相径庭。举例来说,2009年江苏法院曾处理一起与输血感染相关的案件,患者王某在体检时被查出感染丙肝,回忆起1992年因工伤手术时曾接受输血,便起诉医院和血液中心,要求赔偿。然而,法院依据当时的医学理论,认为丙肝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这一时限的患者需要自行举证证明感染源自输血因王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他最终撤回起诉
而另一例发生在河南焦作的案件,患者顾某1992年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诊断为丙肝。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责任,赔偿顾某4.7万元。原因在于法院认为顾某的家属均未感染丙肝,排除了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性。而医院则无法证明当年所用血液合格,因此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这两个案例的不同判决,源于多重因素。其一是法律背景的变化,1993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明确了输血前的检查要求,但在此之前并无国家级规定,因此医疗机构难以追责。而地方法规也影响判决结果,如焦作市在1992年就已发布了加强输血管理的通知,要求医院进行丙肝抗原测定,这使得当地法院更严格地要求医院举证。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实行成文法,法官的判决依据的是法律条文,而非过往判例,因此在不同地区和法院,法官的解释和判决可能会有所差异。这也意味着,即便案件情节相似,最终结果可能并不相同。
面对这样的情况,医生和医院该如何应对?张永泉律师认为,最重要的是确保每一步医疗程序合规,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并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和凭证。只要做到这些,绝大多数情况下,医院和医生都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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