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政务   2024-12-16 17:56   浙江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温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比对监测活动
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4年7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提供的问题线索,对温州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为温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已安装废气自动监测系统并委托温州某检测机构开展比对监测。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联查,发现某检测科机构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21日开展比对监测时只采集5个样品,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却显示采集9个样品。在调查过程中,该检测机构提供了其余4个采样视频,经调查确认,其通过技术手段修改视频时间,将之前的采样视频冒充2024年6月21日的采样视频,企图蒙混过关。该检测机构通过伪造采样视频冒充有效数据,以掩盖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9个有效数据的事实,并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处理结果

该检测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的行政处罚,禁止该检测机构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同时,对包括采样人员在内的5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人民币0.5万元至2.165万元不等的罚款。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联查,深入分析研判监控数据,排查异常信息,精准锁定违法线索并识破检测机构伪造采样视频的恶劣行为,做到案件办理“严、细、准”。本案对检测机构及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严厉处罚,有力震慑了比对监测领域偷工减料、蒙混过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从业,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生态环境服务营商环境。



生态环境服务
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4年6月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线索对浙江某检测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为温州某胶板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业主单位环评要求生产废水(水磨废水、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经絮凝沉淀+Fenton氧化处理后纳管排放,但实际落实情况为生产废水委托温州某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置,而该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并没有废水收运、处置的资质。该机构提供自主验收服务时,在业主单位尚未落实环评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验收监测合格结论。

2024年7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鹿城区委托该机构对某河道废水开展定期检测,在该河道无河水的时段该公司出具了河道检测合格报告。经查阅视频录像,该公司采样人员在当时实际并未对该河道采样,而是用其他河道的水样替代送样检测,导致该检测报告严重失实。


处理结果

瓯海分局、鹿城分局在同一办案周期内先后发现该机构分别在自主验收、环境检测等生态环境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均已立案调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案件并案处理,并指导两地分局联动配合。该机构在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时弄虚作假,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8.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万元的行政处罚,禁止该检测机构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诸葛某等6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至2.6万元不等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形成了市局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联动、第三方技术专家协作配合的办案机制,有力保障了案件查办过程证据链条完整、清晰、闭环,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不法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倒逼和引导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规范从业,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生态环境服务营商环境。



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一)


案情描述

2024年7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书面评估时发现乐清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自主验收存在问题。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联合乐清分局对乐清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浙江某检测公司于2023年7月为乐清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服务,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环境噪声检测项目中厂界噪声检测点布设在大门处,并非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3.1的要求,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 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处理结果

浙江某检测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32万元的行政处罚,禁止该检测机构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1.13万元。


典型意义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两级执法部门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评估发现的问题线索为实破口,通过资料调阅、专家现场核查和调查问询等方式开展案件查办,有效的固定了证据。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打击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个别缺乏服务意识、法律意识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形成了有效震慑。



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二)


案情描述

2024年9月1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市级交叉执法检查,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专家书面评审提供的问题线索,交叉检查组会同泰顺分局对温州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业主单位)及为该公司提供环境保护验收检测的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验收机构)同步开展执法检查,调阅验收检测相关文件和视频资料,并对业主单位负责人、验收机构主管人员、现场采样人员等展开调查询问。根据相关资料,该验收机构于2024年1月16日-22日对业主单位9套设备开展验收检测,但其无法提供连续7天开展验收检测的佐证材料,也无法提供其中5套设备废气进出口的采样视频,无法证明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废气验收检测,而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显示该5套设备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结果可信度失真。


处理结果

该验收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提供检测监测服务,应当在样品采集环节使用专用识别标识,并以录像形式记录样品采集、检验分析过程的服务活动。”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验收机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9.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禁止该检测机构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相关负责人拟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通过伪造采样和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扰乱环境监测市场。温州市出台的《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在检测监测服务中应当以录像形式记录采样和监测情况,且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本案通过调阅监测机构采样和监测录像,采取数字化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据地方性法规立案处罚,极大地提升了环境监管的效能,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更好的实施贯彻提供了模板。




来源 | 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编辑 | 李安琪   初审 | 金雨桐  审核 | 周洛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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