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D律师事务所代理不尽责案

职场   2024-11-01 22:10   山西  

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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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诉称:投诉人与D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委D律师事务所代理投诉人与其公司员工B女士劳务纠纷的处理,含咨询,仲裁阶段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D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律师专业度不足,未能令投诉人满意。期间投诉人向D律师事务所负责人H律师提出对安排律师专业度的质疑,并希望更换律师。投诉人与D律师事务所负责人H律师沟通几次,其态度让投诉人很难接受,投诉人要求停止合作并退费,D律师事务所负责人H律师拒不退费。


被投诉人D律师事务所辩称:1.投诉人无证据证明本所不专业或态度不好,系单方恶意中伤本所,通过投诉和谩骂威胁的方式降低本所的社会评价,本所因此产生的维权过程和成本系该恶意投诉所致,投诉人的行为已侵犯律师事务所商誉。2.涉诉合同的性质属于有偿委托合同,投诉人因其单方原因解除合同,D律师事务所对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故投诉人应当赔偿D律师事务所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即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4月7日,投诉人法定代表人G女士咨询D律师事务所的H律师, 询问“员工毁坏公司名誉是否可以告员工”等相关法律问题,随后H律师邀请G女士及Y律师进入微信群聊。


2023年4月10日,投诉人与D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非诉法律服务)》,指派H律师牵头组成工作团队担任投诉人专项法律顾问,约定服务范围直至B女士签署离职协议及劳动仲裁阶段终止为止。D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4月11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000元。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H律师、Y律师多次与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G女士进行电话及微信沟通。


2023年4月11日,Y律师根据投诉人员工B女士的相关具体情况及投诉人的要求,起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公司人员离职交接清单》、《离职证明》发送至投诉人处。2023年4月12日,应G女士的要求,Y律师与投诉人的员工B女士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G女士表示不同意与公司协商,打算直接仲裁,故G女士表示不用再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可直接起诉其名誉侵权。同时,因Y律师与投诉人的员工沟通不成,G女士表示质疑Y律师的专业性。随后,H律师在微信群聊内表示,人民币6000元仅为劳动仲裁阶段代理的律师费,如投诉人需要起诉其员工B女士名誉权侵权,一审阶段被投诉人需要收取的律师费是人民币9000元。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G女士回复称“公司打算换律师”,表示要终止与D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并要求退费。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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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认为:


投诉人与D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收取的律师费用均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律师事务所公账,D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后,均已开具律师费发票。根据证据显示,D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D律师事务所担任投诉人专项法律顾问,在接受委托后,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为投诉人起草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公司人员离职交接清单》、《离职证明》等法律文书。同时,应投诉人法定代表人G女士的要求,D律师事务所已代表投诉人与其员工进行了沟通。而投诉人主张D律师事务所存在服务不专业的行为,但其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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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投诉人投诉的缘由主要系基于对被投诉人指派的律师的代理不尽责事项,进而要求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退返律师费。在代理过程中,广大律师要注意保留了工作底稿,尽可能做到工作留痕。律师业务档案既是律师具体工作成果的记录载体,也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化的需要。同时,完整的律师业务档案,能够帮助律师清晰准确地分析案争焦点,针对证据查漏补缺,力争最佳代理效果。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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