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受害人因必要治疗选择终止妊娠的,
是否有权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NO.49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行CT、X射线等医疗检查,可能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的,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与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此外,终止妊娠属于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述
2013年6月14日16时50分许,被告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浙B183XX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329国道蟠龙路口处时,与同方向由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门诊治疗。因检查需要,原告接受了CT和X射线检查,被诊断为多处挫伤。就诊时原告已怀孕一个多月,出于胎儿健康考虑,在医生的建议下,原告在该院终止妊娠,实行了人流手术。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其是否应当承担因终止妊娠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不予认可。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原告将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终止妊娠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原告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与医疗费票据相符合,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有病例记载为据,误工标准可参照上一年度宁波市年社平工资计算;关于护理费及营养费,尽管原告未提交需营养和需人护理的证据,但终止妊娠后需加强营养和需人护理属一般生活常识,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需营养一个月,费用计9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500元,基本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终止妊娠对原告的精神伤害显而易见,应予精神抚慰,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作为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浙B183AE号汽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华某某按各自的过错承担20%和80%的责任。被告华某某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告及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为便利诉讼,本案一并予以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 1648.3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406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16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16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李某某返还被告华某某40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文讨论的案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终止妊娠是否与被告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二是原告终止妊娠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焦点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接受CT或X射线检查是常规的医疗行为,而CT或X射线会导致胎儿发育畸形也是生活常识,故终止妊娠并非是原告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拍片检查之后的必然后果,原告对该损害无过错,故原告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联。
焦点二: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一般需受害人构成伤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然而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害并不严重,远未达到伤残标准,若机械的适用司法惯例,原告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法律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限定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至于何为严重,法官需根据社会常识、生活经验、公序良俗、侵权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该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与否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的侵害行为最终导致原告终止妊娠,根据社会常识、公序良俗可知,有着重大人身属性和人格意义的胎儿对于其母亲有着极为重要的特殊意义,被告的侵害行为导致胎儿永久灭失流产,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对于任何一个母亲来说,都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故法院理应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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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成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风控、法务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保险、合同及企业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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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牛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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