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招商银行员工被58页PPT举报事件:网络曝光行为的法律边界

职场   2024-11-04 18:10   山西  


一、相关事件



近日,一起涉及招商银行管培生的道德争议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名女子通过制作58页PPT的方式公开揭露其伴侣——身为招商银行公司金融总部管理培训生的史某某涉嫌的不正当性关系及嫖娼行为。该女子通过细致梳理史某某的财务交易记录、对话截图等确凿证据汇编成58页PPT,直指其在担任招商银行管培生期间多次违反道德底线,进行嫖娼及出轨。招商银行对此事件反应迅速,立即启动了内部审查程序,经过严格核实后,依据党纪律要求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对史某某做出了开除党籍及行政开除的严肃处理。此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不仅揭露了个别员工的失德行为,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网络监督与隐私保护之间界限的深入讨论。


二、具体分析



网络曝光,指的是个体或组织运用网络平台公开揭露他人失当行为或违法事实的一种行为模式。该模式显著特征在于其传播效率迅捷、影响面广泛、信息量庞大及难以预见的传播路径。在揭露社会不公、强化公众监督层面,网络曝光无疑扮演了积极角色,推动了社会透明度的提升。然而,伴随其影响力的扩大,亦潜藏着法律风险,诸如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争议频现。


就法律法规层面而言,我国虽未设立专门针对网络曝光的法律,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对网络内容生产者的行为划定了明确界限。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发布者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更不得发布任何侮辱、诽谤他人或侵害其名誉、隐私等权益的内容。


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史某某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本事件为例,若招商管培生史某某多次嫖娼行为得到证实,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不仅因其触犯了法律红线,更因其行为严重侵蚀了社会道德土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网络曝光的合法性基础

在评判网络曝光的合法性时,需综合考虑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目的的正当性及手段的合法性。其中,真实性是基础,要求举报内容必须属实,否则可能构成诽谤或侵犯名誉权;正当性强调举报应以揭露违法违纪、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为目的,排除报复、诽谤等不正当动机;而手段的合法性则意味着在举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非法手段。就本事件而言,举报人虽意在揭露史某某的不当行为,但其通过制作PPT并公开敏感信息的方式可能侵犯了史某某的隐私权,则该举报手段则需审慎评估其合法性。


(三)网络曝光的法律边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嫖娼行为确凿无疑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应当依法受到惩处。但网络曝光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方式,其合法性并非无界,而是受到多重法律原则的制约。


首先是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涵盖了个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活动及信息的保护。史某某女友所曝光的嫖娼与出轨行为,虽属违法或不道德范畴,但处理时需审慎考量隐私界限。尤其是嫖娼行为,其违法性虽削弱了部分隐私保护,但曝光手段仍需遵循合法性原则,避免过度侵犯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其次是曝光动机与目的的正当性评估。史某某女友可能出于揭露真相、维护自身权益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初衷进行曝光,然而,动机的正当性并不等同于行为的合法性。在追求正义的同时,必须确保不逾越法律界限,尤其是不得对他人隐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最后,曝光方式及其影响亦需考量。通过制作详尽PPT并广泛传播,虽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但也可能对史某某的名誉和隐私造成深远影响。此等行为需谨慎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受到严格保护,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均属侵权行为。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该法条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未经授权披露他人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在法律维度上审视,尽管嫖娼行为本身因其违法性而通常不被纳入个人隐私的保护伞下,但曝光行为若触及除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隐私细节,诸如个人间敏感的通讯记录等,则极有可能跨越法律界限,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在具体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曝光内容的实质、行为背后的动机与目的纯正性,以及曝光手段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以作出全面而公正的裁决。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观察,尽管史某某女友的曝光举动在特定社会语境下可能获得部分公众的道德认同,视为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勇敢揭露,但她在进行此类行为时,亦应秉持对他人基本权利与尊严的高度尊重,确保自己的行为不逾越合理界限,避免对他人隐私造成不必要的深度伤害。


综上所述,女子的曝光行为在揭示管培生史某某不当行为之际,亦潜藏着侵犯隐私的风险。我们在评判曝光行为是否逾越隐私保护红线时,须全面考量曝光内容的真实性质、行为的初衷与宗旨,以及曝光手段的社会波及效应等多重因素。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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