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路桥区发布《关于印发路桥区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有以下内容:
对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通知原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工作部署,切实增强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为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鼓励发明创造。鼓励开展发明创造,促进发明专利量质提升。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40%。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40%,同一专利仅补助一次。
第二条 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新核准的集体商标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途径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按每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每年度补助不超过8万元。
第三条 鼓励专利创新。积极引导企业申报专利奖、知识产权奖。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30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
二、深化知识产权运用
第四条 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加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运用,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建设(或购买)专利数据库,按核定费用(不包含房屋建筑物的购买和租赁费用以及人员费用支出)给予20%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鼓励专利转化许可。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发布专利许可意向信息,促进创新要素开放流动。对免费许可备案家数(不包含关联企业)20家及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知识产权和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混合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借款人为路桥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贷款人,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1.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期可申请1笔贴息,同一主体每年度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推进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对列入年度计划新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备案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省级评估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诉讼维权。在海外主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个胜诉案件按其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 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推进品牌指导服务站等平台建设。鼓励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品牌指导服务站。对新获得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称号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深入实施国家、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程,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夯实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第十二条 推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优化。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不高于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鼓励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6)》国际标准,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项目级(三级)以上评价的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持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推进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有效专利布局分析,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专利预警分析项目,经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验收合格后奖励20万元;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验收合格后奖励15万元。
五、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五条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鼓励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质量服务,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并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受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1-49家的按每家50元奖励,50-99家的给予5000元奖励,100-149家的给予1.5万元奖励,150家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在路桥区内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且拥有2名以上(含2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为了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打造知识产权人才智库。对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附则
(一)上级奖项称号有变化而奖项实质没变化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相应奖励,不再另行发文。
(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2024年6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我区此前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规定属同一事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遇上级政策变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