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神话抄袭了?碰瓷式质疑背后的法律问题剖析

学术   2024-08-27 18:33   北京  



一、事件背景



《黑神话:悟空》自8月20日正式上线以来,热度居高不下,截止到8月23日,该款游戏在全平台销售已超过1000万套。


作为国产首款3A游戏,《黑神话:悟空》从游戏画面到配乐,各处都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内核,多数玩家对游戏将传统文化和现代游戏融合呈现的形式都高度认可,好评如潮。


据SteamDB数据显示,自首发当日突破220万人,次日在线突破235万人后,《黑神话:悟空》Steam同时在线人数于第三日(8月22日)突破240万人。


与巨大的流量同时而来的,自然也免不了质疑,8月22日,多位博主发文称,《黑神话:悟空》游戏画面与自己作品相似,质疑被抄袭。


8月22日下午,博主“楠山禅”发帖表示,《黑神话:悟空》游戏中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晒出与游戏原图对比的同时@游戏制作者冯骥和《黑神话:悟空》官方账号。



同日,微博认证为三级工艺大师的博主“玄鏐108”也发文称自己被抄袭,要求维护手艺人的权益。


8月23日凌晨,微博认证为国画博主的用户“塞上李云中”发布微博,称“好像是给我画的孙悟空换了身装备”,并附上了两张图,分别出自《黑神话:悟空》和其2012年出版的《西游记人物图谱》。


二、法律解读



三位博主质疑《黑神话》抄袭,从法律层面就是质疑侵犯知识产权,而侵犯知识产权,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黑神话》目前已经吸金30多亿,如果被证实侵权,这赔偿金额可不是个小数。那么问题来了,能落实侵权行为吗?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具体到本次事件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作品,另外一个是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

先来看外观设计,就是“玄鏐108”老师提出的獬豸臂鞲,这是一件工艺品/体育用品/玩具,尽管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没有检索到“李辉”老师或者该件“臂鞲”/“护臂”,但也不能排除人家正在申请,对不对,我们还是进行一下理论分析,就纯当学术探讨好了。


(1)截止到发文日,没有该外观设计的授权,即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目前不存在;

(2)假设,该外观设计还在专利申请阶段,未来某个时间节点获得授权,这种情况又分为两个阶段:

1)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日之前的阶段实施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在这个阶段,申请人仅仅是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尚未公开,是否可以得到专利权还要经过国知局的审查后才能确定。因此,这时专利申请人不具有专利权人的属性,无权禁止他人生产与其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也无权对他人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


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公开日之后,他人就不能实施专利了,这就转到了第二个阶段。


2)公开日之后,即假定“李辉”老师的这件“臂鞲”/“护臂”获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黑神话》出品方该咋办呢?


A.承认“臂鞲”/“护臂”的专利权存在,但否认侵权。
a.外观设计一般有其用途,常规来看,护臂主要用于工艺品:如盔甲,玩具,或者体育用品,在体育运动时进行佩戴;而《黑神话:悟空》是一种游戏视听产品,二者领域相距甚远,自然不会构成侵权。
b.主张《黑神话:悟空》中二郎神的护臂存在实质不同:
如下图中形状、样式、纹理、色彩的不同


B.主张“臂鞲”/“护臂”的专利权无效,即不承认专利权本身,因为目前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做实质审查,因此,很多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基础很薄弱,这一点放在后面的著作权部分一起讲。

2、作品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摄影作品

首先,这几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应该是山西文旅,山西文旅正在联动《黑神话:悟空》推广当地旅游。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独创性、独创性、独创性,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具体到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表达体现在什么地方,不是雕塑本身,而是画面布局、光影转化、取景角度、色彩呈现,游戏制作方如果通过3D全息扫描的形式记录了该尊雕塑的全角度全天候视觉呈现,那么必然就会涵盖某一特定条件下的画面(摄影作品),不宜认为抄袭。


(2)绘画

特定的动作造型确实也可以成为独创性表达,但是在李云中老师之前,早年的连环画也有类似的绘画创作,比如下面几张图:


李云中老师绘画(左)赵宏本老师绘画(右)


当年的著作权保护并没有现在这么注重,类似的画风就相互借鉴,个人倾向于事实上属于公有领域,要不然李云中老师认为《黑神话:悟空》抄袭,那么赵宏本老先生的后人也可以认为李云中老师抄袭,打假的反遭打假,尴尬不尴尬。

(3)工艺作品

这就又回到了独创性的问题,圆筒状、獬豸造型的兽吞、某种花的纹样、铆钉、黑底……这些元素可都是盔甲、造像上常用的,仅仅是将这些元素简单堆砌的表现形式并不具备独创性。

獬豸纹铺首

 北京故宫藏品 明代 铜韦驮像

 山西长治观音堂天王殿 多闻天王像


根据著作权法:


这些元素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


根据专利法:


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应当宣告无效。


综上,个人认为三位博主的质疑并不成立,反而有点像碰瓷。


内容转载: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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