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明确了实用新型的客体。与此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对上述法条进行了详细释义,其中,第6.1节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第6.2节为“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第6.3节为“技术方案”。
基于对上述规定,特别是6.1节和6.2节的理解,大部分专利代理师知晓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或者统称为结构特征,同时也可写入现有方法和已知材料特征。对于该问题的具体展开,笔者曾撰文《包含方法、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怎么写?》进行探讨,特别是关于其中的一个分支,也是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的“重灾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可参考《浅谈如何处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再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撰写技巧》等文。
因此,笔者在遇到涉及方法、材料特征,特别是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时,都会尽量对其中的非结构特征进行谨慎处理,从而避免由于该原因导致的实用新型客体问题。
即便如此,笔者在多年前处理的一个案件依然被认定为具有实用新型客体问题,但是审查意见中的具体理由却让笔者疑惑多时。
该案涉及一种交叉路口车辆通行分级指示系统,简而言之,在道路十字路口现有红绿灯指示装置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设置,并在路口前方的道路上新增了相应指示装置,最终效果是提高路口通行效率。由于其中涉及对不同位置指示装置的控制,如果不做处理,大概率要出现实用新型客体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对技术方案的梳理以及一定的撰写技巧,弱化了其中的控制方法,最终呈现出基本仅依靠结构特征便能解决相应问题。审查意见确实没有指出该案因为改进方法特征而具有实用新型客体问题,但是指出其属于对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因此存在实用新型客体问题。
彼时,关于该问题的相关资料比较少,且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提到“人为布局规划”,因此笔者心中关于该问题的疑虑始终未得解决。
近日,笔者又遇到一个实用新型审查意见,其同样指出由于该案依赖于对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故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该案保护一种隔离装置,主要内容涉及对通道结构的调整,避免病菌经通道结构进入室内。
此时,笔者就没有当年这么疑惑了。因为在国知局于202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中,不仅介绍了笔者研究较多的涉及方法、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客体问题,还专门列出了下述情况:
(四)关于人为布局规划的客体判断
人为布局规划通常是指根据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建筑物场地空间等做出的,主要依靠人为规则以及使用方式等改进实现的布局规划。由于该类申请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技术效果必须依赖于人为规划的改进,其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的要求,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特殊车道,解决提高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的问题,解决该问题必须依赖对车道功能进行的人为划分,其是对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再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花园式厂房,解决现有厂房整合度差,产量匹配度低,各个环节存在大量转运过程,各环节流通物流成本高等问题,解决该问题必须依赖对厂房各功能区域位置的人为划分,其是对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其中,第一段解释了何谓人为布局规划以及基于人为布局规划的方案为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第二段和第三段分别给出了典型示例。特别是第二段,笔者在第一次阅读时甚至怀疑该示例是否就是笔者多年前撰写的案件。
基于此,之前和现在的几个问题都得以解决,或者有解决方向。
第一,上述《指引》有点类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主要用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概念进行更详细的解释说明。虽然专利审查指南并未记载“人为布局规划”,但前述6.3节对“技术方案”定义为“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结合《指引》中的“该类申请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技术效果必须依赖于人为规划的改进”,可以看到,形成对比的部分就是“自然规律”与“人为规划的改进”。因此,该《指引》中的(四)关于人为布局规划的客体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专利法中“技术方案”,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的进一步解释,或者说一项排除式解释。
第二,虽然属于排除式解释,但上述《指引》还是例举了应被排除的示例,也就是前述第二段和第三段内容。这样,专利代理师在撰写实际案件时,如果可以确认其属于特定车道、特定厂房或类似方案,基本可以确定其存在实用新型客体问题,即使无法准确予以确认,至少应规避该《指引》明确排除的例举情况。
第三,如果遇到涉及人为布局规划的实用新型客体问题审查意见时,如上所述,由于人为布局规划属于自然规律的排除情况,因此可以将答复重心放在论述本申请的各特征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为技术问题,且各特征可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等方面。由于自然规律与人为规划并没有绝对意义的分界线,即使从一个角度看,该方案可能确实涉及人为规划,但如果论述得当,也可以使之从另一个角度看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另外,为了进一步增设答复说服力,也可以举证一些类似的授权专利予以论述。
虽然涉及人为布局规划的实用新型客体问题可能不常出现,但本文探讨了其形成原因,并给出了在撰写和答复时的处理建议,以期帮助大家理解该问题并尽可能规避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