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有以下内容: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按照每件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按照每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
培养本单位人员取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且该人员取得职称或通过考试后在职2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资助。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1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增强重庆高新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有力支撑重庆高新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核心承载区,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建设、促进区内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以上项目配套,以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政策明确的各类知识产权奖项的奖励。第五条 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资金遵循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原则。第六条 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兑付的组织实施由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按照每件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按照每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奖励的单位,分别按照市级奖励的1:1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新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按照每件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资助的单位,按照市级财政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新获得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资助的单位,按照市级财政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且获得重庆市驰名商标品牌奖励的商标注册权人,按照市级财政奖励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支持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核实后的维权支出成本,按当年实际费用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对单位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单位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以及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均不纳入资助范围。支持有固定办公场所、稳定管理团队和调解专家团队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 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核实后的调解机构运行支出成本,按照当年实际费用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在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合规经营、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及建设,取得成果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照1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建设;(九)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新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和企业专利导航资助的单位,按照市级财政资助经费1:1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资助。(一)鼓励重庆高新区内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交易等产生的评估费用,按照评估费用10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单笔评估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二)支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100%的标准予以投保人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三)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每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上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100%的标准予以贴息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论贷款笔数和期限,获得贴息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者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并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保险)的,按照单位每年向担保(保险)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服务(保险)费100%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本项资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五)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ABS/ABN)实现融资的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票面利率申请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单位应在还款完毕后申请该资助。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ABS/ABN)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资助,同一原始权益人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六)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产生且认定的坏账本金损失,担保机构直接为企业担保的,在担保机构代偿后,给予担保机构代偿金额30%的补偿,单笔补偿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担保机构代偿后由担保机构发起追偿,追偿所得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30%比例返还给重庆高新区。本条款待重庆高新区建立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资金池后方可实施。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培养本单位人员取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且该人员取得职称或通过考试后在职2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资助。(一)总部设在重庆高新区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的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资助。(二)对主营代理、运用、维权、金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资助。(三)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每家2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四)鼓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以托管、买断、许可等方式收储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转让、许可、拍卖、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投融资等形式促进知识产权实现商业价值的,对取得突出运营成效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运营绩效资助。根据运营绩效按照运营金额的2%给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运营绩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系数推算”原则,每年该项运营绩效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多个申请单位符合资助条件且超过100万元,按比例确定资助金额。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下发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组织兑付。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具体申报流程、标准、条件和材料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按照每年下发的兑付通知要求执行。每年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金进行兑付。为简化办事流程,知识产权奖励资金无需申报,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各级奖励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单位开展部门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资金兑付。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涉及的资助奖励单位应信用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失信记录。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资助,已经资助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填报年报、火炬统计等年度数据信息的单位,不予资助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知识产权的交易、转化和应用等未尽事宜,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的资助奖励货币均为人民币,本政策所指“不超过”包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政策与重庆高新区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类似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一企一策”的单位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同类扶持政策。注册地、税收关系在西永微电园的单位,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永微电园公司)可根据企业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参照执行,具体事宜由西永微电园公司负责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渝高新发〔2021〕29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参照本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本政策有关内容与重庆高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新”原则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重庆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