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事故送修,起诉责任方赔偿替代性交通费2000元,法院判了!

时事   2024-11-11 17:00   北京  

车子被撞送修

上班堪比取经

只好打车通勤

钱包却伤不起



车辆因事故送修,

通勤费用谁承担?


王先生(化名)驾驶小汽车与李先生(化名)所驾小汽车相撞,经认定王先生无责,李先生全责。王先生在车辆维修期间打车通勤,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故王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替代性交通费2000元。

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的其他损失已经赔偿完毕,替代性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及李先生均不同意赔偿。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偿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无责任,李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所驾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事故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应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主张维修期间无法继续使用受损车辆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于法有据,但金额过高,法院结合王先生上班路线及车辆修理时间,酌情确定为1800元。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替代性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而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比例问题,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保险公司负担180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1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对替代性交通工具的

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对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依据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求、车辆用途等判断,对于替代性交通费的金额应当参照本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权利人也应当保留好相应票据等证据,对其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进行证明。



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郑俊宇 杨立桐 杜可(实习)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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