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跳楼了
气得几天都没吃饭
那些人全部来找我
说你是怎么搞的
公司没调查好啊
2023年12月的某天,徐先生没有像往常一样收到转账。咨询震烨公司后,得到的回复是,因为“震烨跨境”项目目前出现了危机,所以他的收益将推迟,回报收入也会降到万分之一。徐先生察觉不对后,再次来到震烨公司,却已人去楼空。
70多岁的重庆市本地人老刘同样签署了租赁合同,花148500元租下了75台设备,按合同来说他每月能获得设备产出收益的18%。老刘的表妹和81岁的表哥也在他的推荐下投资了5万元。但是合同签完后,老刘却只收到过一次震烨公司转账的几千元收益。感觉不对劲的老刘来到震烨公司后,只看到了紧锁的大门。无奈之下,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无果的老刘只能来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案。
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资料,民警调查出震烨公司的主要成员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牛某、技术部门负责人杜某,以及商学院讲师李某等人。市场部部长刘某则是因为在投资后又吸引不少人进行投资而从投资人转为工作人员的。
多名嫌疑人被抓捕归案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表面上看震烨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他们的设备也确实能在视频直播的时候抢金币,但是警方还是认定他们是非法集资诈骗,为什么会这样认定? A1: 本案中嫌疑人称这个项目是可以盈利的,确实能够通过他们的设备在视频直播的时候去抢金币盈利。但问题是,它能够抢到的金币价值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个价值相比那么多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来看存在巨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它虽然确实能够盈利,但是它能够获得的利润却无法对所有投资人实现还本付息。嫌疑人其实对这个情况是明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还是宣称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因此应该说,他是具有非常明显的诈骗的故意。同时,在获得这些集资款之后,他并没有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反而一部分是用于了付息,其他的都在成员之间进行了分红和提成,从这个方面的表现看,也是对这些集资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Q2: 同一起案件,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有的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有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 A2: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那么这两个罪名,它们的区别首先是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其实是用诈骗的方式去进行集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整个集资诈骗过程中是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的。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行为人)并没有这样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他其实是违反了相关的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他的目的其实是想借用投资人的钱去更多地获取更大的利润。本案中,整个骗局的设定者从一开始,他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整个的项目就是虚构的或者是夸大了的,通过这种方式去骗取投资人的钱款。但是在整个项目运营过程中会不断地有其他人加入进来,甚至会有一些前期的投资者也变成了他们的成员,那么这些人其实对于这个项目是有一定信任程度的,因此会介绍其他人或者主动地再去拉一些其他的投资者加入进来。那么,后期加入的这些人其实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罪名上有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