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成年后房子归她”
离婚时一口答应
四年后说卖就卖
父亲如何赔付?
陈女士与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黄。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小黄所有。该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黄名下。此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行为,若出现此类情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08万元。陈女士和小黄遂把黄先生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现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故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赔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向小黄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女士与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约定涉案房产归女儿小黄所有,房产暂时过户至黄先生名下,待女儿18岁时再过户至小黄名下。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二人离婚时对财产、抚养权的问题一并解决的结果,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相关权利义务。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