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利益的诱惑
陷入欲望的魔爪
难逃法律的责任
同公益普法人一起
了解成语中的法律
“利令智昏”:切莫利欲熏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临财苟得”:面对诱惑要保持定力
“临财苟得”
出自《礼记·曲礼上》
意思是面对钱财
任意获取,见利忘义
如果职工利用职务之便
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
会有什么后果呢?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童叟无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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