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未收到货,
竟无法申请退款
法院:虚假发货骗取消费者钱款
属于欺诈行为
本案中,卖家刘大文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的品牌智能马桶,且明确表示其是厂家挂在平台上的直销直供电商平台,其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可以认定刘大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曹树通过网络平台向刘大文购买智能马桶,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大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交易前,双方对于延迟发货事宜达成了一致,然而刘大文却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点击发货,并完成交易。经曹树询问,刘大文承认了未发货的事实,在曹树主张退款协商、平台介入后仍未退还货款。刘大文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以虚假发货的方式绕过平台收货规则,骗取消费者钱款,属于欺诈行为。
据此,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刘大文退还曹树所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对于刘大文提出的中转仓储费用,因事先并未达成约定,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法官:警惕虚假发货陷阱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货是履约过程中的一环,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欺诈人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刘大文以“618”期间的优惠价格,并承诺可以延迟发货作为条件吸引消费者曹树下单购买,后在曹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线下发货、自动确认收货的方式拿到货款,经曹树协商、投诉后未做出合理解释,并且以事先未提到的仓储费用为由,拒绝退还货款或重新发货,欺骗故意明显。
曹树在“618”促销期间购买家装产品,着重关注价格及交货时效因素,与刘大文沟通中也强调了延迟发货的需求。此后刘大文未按要求发货,并提出支付仓储费用的要求,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可以认为曹树因刘大文的行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刘大文的虚假发货行为已构成欺诈。
与线下购物的实体交易不同,线上网络购物中买方付款、卖方发货、买方验货存在一定时间差,不能同步完成,进而导致纠纷产生。
消费者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务必仔细查验商品,可拍照或视频留存。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平台介入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平台也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协助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构建规范的网购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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