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贸区先行先试投资便利化:一系列措施和经验
投资便利化已成为全球投资政策制定者的首要任务。投资便利化旨在使国内企业和国际投资者更容易建立和经营业务,其核心要素包括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取性、简化行政程序和确保政策环境的可预测性。各自贸区在投资便利化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表1:自贸区投资便利化改革案例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 支持有条件的自贸区和自贸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行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如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通关便利化等。目前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发展趋势包括:国际公平竞争规则、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投资规则和国际监管合作等,直接关系到经济全球化的有效发展,其中涉及投资的主要是: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和制定全球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等。
2024年WTO《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普惠性措施,需要全国落地。所以9月6日司法部表示,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等方面,正与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自主开放,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动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而自贸港、区作为先行先试的主要载体,需要在WTO的IFD协定承诺的便利化基础之上进一步实现投资便利化才有意义。
二、WTO《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IFD)》的签订与国内实施
后疫情时代全球价值链面临的严峻挑战,国际投资受到直接影响。目前最重要的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与创新,以及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2024年2月25日,123个世贸组织成员在阿联酋阿布扎比召开投资便利化专题部长会议,宣布正式达成《投资便利化协定》,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出席会议并发言。协议将纳入《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附件4。并再次确认参与方对该协定纳入WTO法律框架等今后程序的支持。该协定旨在通过公开各方投资措施和简化程序,消除投资障碍,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外国人投资。该协定承诺帮助其签署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推动增长,提高生产率,创造就业机会,并融入全球供应链。将有助于使全球经济更具弹性和包容性。
纳入世贸组织的IFD协定将为投资便利化创造明确和一致的全球基准,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并使投资者更容易进行投资。协定将把这些国家的国内改革置于共同的国际承诺上,从而向投资者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即东道国致力于改革其投资环境。该协定明确排除了市场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与会者建议将《协定》列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虽然IFD协定是一项诸边协定(仅对接受该协定的成员具有约束力),但它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是开放的。与会者强调,将协定纳入世贸组织对于该协定发挥其效益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最需要更可持续投资流动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IFD协定也将成为国际支持国家和区域投资便利化努力的关键催化剂。
中国以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为路径、以推动WTO改革为中心,促进国际投资发展。2024年9月商务部表示,将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高标准实施,包括:制定WTO《投资便利化协定》实施的指导手册,详细解释协定内容,并提供国际最佳实践;选择特定行业、企业,全面梳理该行业、企业从设立到注销所需的所有审批事项和流程;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WTO《投资便利化协定》,探索实施经验;根据探索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全面推广。
11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表示,在总结自2022年起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扩大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至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和“科汇通”试点的地区扩大到深圳市等16地。
此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2024年4月,《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发布,今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启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外资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试点批复,取得批复后在相应自贸区开展实质性经营。近年来,我国稳步扩大电信业务开放范围,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4项,现已主动拓宽开放至8项,并取消了其中4项的外资股比限制。获准在华经营电信业务的外企增至2220家。今后在自贸港、区等试点,将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
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设立的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了一大批标志性、引领性制度创新成果,有效发挥了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2023年6月,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对接试点。2024年8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服务贸易领域改革。
自贸区经过一年的先行先试,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制度创新,为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为在更大范围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202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4〕156号)》。
表2:国函〔2024〕156号文关于自贸区投资便利化的相关内容
四、建议
1、数字化是投资便利化工作有效实施的关键。2023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小幅下降2%,降至1.3万亿美元。排除部分中转效应后,全球FDI流量比2022年下降了10%以上。2024年,国际投资的全球环境仍面临挑战。增长前景疲软、经济分化趋势等因素正在重塑FDI模式,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对海外扩张采取谨慎态度。近年来,数字投资便利化工具数量显著增加,质量也有所提高。数字化政府工具可以对吸引FDI产生积极影响,WTO建议各国政府采取全面的数字投资便利化方法及考虑在新一代国际协议中促进数字投资便利化工具的应用。为提升政务服务的数字化水平,2019年以来,中国先后推出36项措施,并专门制定了4项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措施。今后应避免专门的投资程序;逐步纳入企业设立的所有强制性程序,如企业注册等。
2、制度型开放要求主动加快国内规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建议所有自贸区、港在同时全面落实WTO的IFD协定内容之外,在下列内容上实现更大突破:今后应以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和区域贸易协定签署升级为重点,一是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构建;打造制度型开放高地,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作用。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主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标准“走出去”和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二是聚焦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围绕新兴领域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在重点平台上加快“先行先试”;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实现产业一体化,并与国内改革相结合。
3、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55181.4亿元,同比增长14.5%。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国服务出口22733.4亿元,同比增长15.3%;服务进口32448亿元,同比增长14%;服务贸易逆差9714.6亿元。在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一是加强规则对接和规制协调。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经贸安排中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相关规则,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二是深化国内服务贸易领域改革。参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规范服务领域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降低跨境服务贸易成本。研究开展服务提供者认证工作。
4、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面对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规则优势”,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希望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国际社会希望中国能够在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与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鼓励先行先试,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以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为重点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5、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自贸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复制推广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复制推广已有的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接轨,引入新技术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发展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贸易新业态,扩大贸易规模,提升贸易质量,引导外资流向高技术、高标准、绿色低碳等领域。
作者:王卓,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国际合作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