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五十四)
文摘
2024-09-10 23:41
西藏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是关于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规定。我国预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开始,而中央和省级人民大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时间一般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后。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各项工作,在预算批准之前,有必要允许部分必须的支出能够先行安排。原法虽然规定了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但并没有对其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而且没有考虑到在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以外可能发生的必须的支出,不利于各级政府在此期间依法安排预算支出。本条第一款细化了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内容,以列举方式对可以安排的支出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结转支出是指上一年项目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这部分资金已在上一年度列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因此可以按规定继续安排支出。二是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一般来说,部门和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有其规律性,相应的支出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在上下年度的同一时期支出水平差距不大,一些必须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在预算批准前进行支付,以保障各级政府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顺利开展。三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主要包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需要按时支付的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国际组织会费等支出。四是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用于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救援、安置、医疗及善后处理等相关支出。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本条第二款要求在上述支出发生之后,应当在年度预算草案报告中对安排支出的情况作出说明。本条第三款规定在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预算支出要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如果已经执行的支出项目与批准的预算有差异,应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