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小田溪二十六年戈再考
——兼论“蜀巴郡”问题
索德浩
四川大学考古与文博学院副教授
摘要:关于涪陵小田溪二十六年铜戈的时代,一直有秦始皇和秦昭襄王等两种观点。历史文献和考古断代的局限性是产生争议的最主要原因:历史文献记载模糊甚至存在错讹,某一历史事件很难与墓葬的时代精确对应;考古学中所谓“时代特征器”,也难以断到某一具体时间内。秦昭襄王二十七张若戈为解决小田溪“二十六年戈”的时代提供了重要依据。依据可靠的历史文献结合张若戈可知,至少在秦昭襄王二十二至三十年间张若任蜀守,则二十六年戈只能是秦嬴政时期。同时也表明秦统一前夕仍设蜀郡,并无所谓“蜀巴郡”。
关键词:小田溪墓地;二十六年戈;张若戈;“蜀巴郡”
二十六年铜戈出于涪陵小田溪M3。该墓是一座平面略呈圆角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墓长4.40、宽2.10、残高2.78米。葬具为棺椁。墓内随葬大量器物,以铜器最多,器形有釜甑、釜、鍪、勺、错银铜壶、盒、剑、戈、钺、戟、矛、镦、弩机、箭镞、盖弓帽、巾、铺首、管等,另有漆奁、陶釜、玉环等。二十六年铜戈(M3:13),四穿、长胡、内刃。内上一面刻铭:“武,廿六年蜀月武造,东工师宦,丞业,工□。”发掘者认为该墓为战国时期。[1]
一 、二十六年戈的研究与争议
二十六年铭文戈不仅是小田溪M3及相关墓葬时代判定的依据,也是探讨秦治蜀及蜀郡工室设置的重要参考资料,一经发现便引起研究者的关注。目前关于二十六年戈的时代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秦嬴政二十六年戈。
于豪亮校证了释文:“武。廿六年,蜀守武造,东工师宦、丞业、工。”将“蜀月”改为“蜀守”。[2]之后,陈平又专文论证“蜀守”的正确性。[3]于豪亮对于戈的年代判定也与简报不同,根据兵器铭文中“师”字的演变,认为早期金文中都写作“师”字,战国铜器的铭文简化为“帀”,战国末期秦国铜器铭文又恢复了“师”的写法,由此证明此戈是战国末年的秦器。又结合历史文献,确认在位超过二十六年的秦王有惠文王、昭襄王、嬴政,而在秦惠文王、秦昭襄王二十六年,蜀守均为张若。于是排除了秦惠王、秦昭襄王,则二十六年戈只能为秦王嬴政时期。其观点为童恩正、龚廷万所袭。[4]陈平总结了秦戈形制演变规律:中长胡三穿戈可能是秦昭襄王末年以前的秦戈常制,而长胡四穿则是秦庄襄王和秦始皇时期的特征。[5]王辉、王伟据此进一步补充了二十六年戈为秦嬴政的证据。[6]之后,秦嬴政二十六年戈成为主流观点。
观点二:秦昭襄王二十六年戈。
发掘者依据“此戈文字与秦统一六国前后的字体极相似,铭文与秦昭王四年相邦冉戈篆法体例一致”,判断为秦昭襄王二十六年戈。段渝、谭晓钟认同简报的判定,通过梳理相关历史文献及背景来考证小田溪M3的时代。据《战国策·燕策二》所载:“楚得枳而国亡”[7],得出巴之枳为楚所占。又依《史记·秦本纪》:秦昭襄王二十七年,“又使司马错发陇西,因蜀攻楚黔中,拔之。”[8]认为秦昭襄王二十七年(公元前280年)枳从楚入秦,则此时秦、楚之间在枳有着激烈的争夺战争。涪陵小田溪墓葬中除巴人所固有的文化因素外,可明显看到其中分别受到楚、秦文化的影响之迹,正是楚、秦长期争夺巴国的战争在巴国文化上的具体表现和直接反映。且三座墓葬中无秦统一后之物。因此,小田溪墓葬年代必在秦昭襄王二十七年之后不久,则该铜戈当为秦昭襄王二十六年。[9]段、谭的观点在当时并未引起太多关注。但近来,其论证依据为邹永杰所强调,并进一步扩展论证墓葬中相关器物的时代,认为小田溪M3的年代应在战国时期。[10]吴淏观点与邹永杰相近,并以秦昭襄王五十二年戈作为反例,证明长胡四穿戈也很有可能到秦昭襄王时期。[11]于是,二十六年戈的时代又现争论,秦昭襄王二十六年戈的观点有再起之势。
总结前人的研究,二十六年戈的时代产生争议主要有两原因:
其一,无论是观点一,还是观点二,其最主要证据皆是来源于历史文献材料。而历史文献对于蜀史的记载本就模糊甚至错讹,蒙文通已有分析。[12]不同研究者在使用这些材料时候又有理解上的差异。单纯依据历史文献很难将某一历史事件与墓葬的时代精确对应。下面对两种观点使用的相关文献材料略作分析。
观点一认为张若任蜀守的时间至少长达三十七年。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让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担任行政和军事主官,这在秦史上是很罕见的,而且还是一个封闭、容易割据的盆地。其证据来自《华阳国志·蜀志》:“周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以陈壮为相。置巴郡。以张若为蜀国守。”[13]不少研究者将“蜀国守”等同于蜀郡守,[14]认为秦灭蜀后两年(公元前314年),张若为蜀守。但同书《蜀志》中又多次提到蜀守,如“三十年,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但置蜀守。”“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孝文帝末年,以庐江文翁为蜀守”等。显然“蜀国守”系刻意为之,与“蜀守”之意不同。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蜀国守”为何职?
秦汉时期,“守”常作为“代理”。[15]睡虎地秦简《秦律》规定:“官啬夫即不存,令君子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1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也有类似律文:“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17]也有研究者认为“守”是代理官员居守官署,[18]亦有合理之处。如此,则“蜀国守”为蜀郡的代理长官,即代理蜀郡守——“蜀守守”,但为了不和“蜀守”相混淆,故云“蜀国守”。如此,公元前314年张若实际为代理蜀郡守,文献中的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秦灭蜀后最先以司马错为蜀守,《史记·太史公自序》有明确的记载:“于是惠王使错将伐蜀,遂拔,因而守之。”集解苏林曰:“守,郡守也。”[19]灭蜀将领任蜀守符合秦国的传统。杨宽认为边郡有攻守任务,所以郡守都是以武将担任,[20]攻克边郡的武将往往担任第一任郡守。司马错虽为蜀郡守,但更是秦国的重要军事将领,不可能一直驻守于蜀地,仍在中原频繁的参与秦国的重大军事行动。秦昭襄王十二年,“秦尉错伐魏襄城”[21],“十六年,左更错取轵及邓。”“十八年,错攻垣、河雍,决桥取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二十七年,错攻楚……又使司马错发陇西,因蜀攻楚黔中。”[22]作为蜀郡守的司马错并未一直驻守于蜀地。稍晚的蜀守斯离也是如此。[23]斯离参与了伐齐战争,“二十三年,尉斯离与三晋、燕伐齐,破之济西。”[24]既然早期蜀郡守司马错、斯离等不能长期驻守蜀地,那么就需要“守官”代理郡守管理蜀郡日常事务。所以,张若的“蜀国守”实际上就是司马错、斯离等蜀郡守的代理。后来,张若因政绩突出被正式任命为蜀郡守,但时间不可能早到公元前314年。据斯离铜鉴铭文来看,至迟秦昭襄王十九年(公元前288年),蜀郡守还是斯离,此时张若还未任蜀守。
观点二通过分析小田溪墓地由巴、楚、秦等文化因素构成,认为小田溪墓葬与公元前280年前后的秦、楚争夺战有关,证据过于单薄。巴地与楚、秦相接,一直存在政治交往和文化交流。秦穆公时,巴人因秦国强大而进贡。《史记·商君列传》:百里奚相秦六七年,“发教封内,而巴人致贡;施德诸侯,而八戎来服。”[25]此后随着秦人势力向南扩展,与巴人交流日益增多。随之巴地的秦文化因素日益增多。巴楚之间关系就更为密切。春秋战国以来,楚国日益强大,不断向巴地扩展,巴地有大量楚文化因素实属正常。秦人虽然军事强大,但在文化上对于巴地的影响远不如楚文化。故秦灭巴蜀后,秦文化因素虽有所增多,但依然以巴蜀土著和楚文化因素为主。如果缺乏必要信息,仅依据墓地的文化因素构成就和某一时间的历史事件相对应,并不太具有说服力。
其二,限于考古材料的特点,无论是器物形制、组合还是文字特征,只能分析出大致的时代演变规律,难以确定非常具体的年代。考古器物中的所谓“特征”从出现、流行到消失,都会有一定的时间范围。研究者们提到的秦兵器铭文中“帀”至“师”的演变只是大致规律,具体到特定的器物上并不能作为绝对早晚关系的依据。如秦昭襄王八年(前299)相邦铭文漆豆,盘底右边铭文:“八年相邦薛君造,雍工帀效,工大人申。”左边铭文:“八年丞相殳造,雍工师效,工大人申。”[26]同一件豆上的“帀”与“师”并存。至于戈的时代判定也是如此。秦国长胡三穿戈和四穿戈虽有演变关系,但并非是四穿戈出现了,三穿戈就消失了。从目前的考古发现来看,二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并存过。因此,仅通过戈穿的特征无法确定二十六年戈的具体时间。小田溪M3的其他随葬器物的时代判断也是如此。
要之,鉴于历史文献和考古器物断代的局限性,很难彻底解决二十六年戈的时代争议。但近年新发现一批秦时“蜀守”铭文材料,为解决“二十六年戈”问题提供了契机。
二 、蜀守张若与二十六年戈
在位二十六年以上的秦王只有惠文王、昭襄王、嬴政三位。秦惠文王可以排除,这点学界争议不大。所以二十六年戈只能在秦昭襄王和嬴政之间。而要解决二十六年戈的时代,张若任蜀守的时间是关键。关于张若任蜀守比较可信的历史文献有两条:
《华阳国志·蜀志》:“(周赧王)三十年,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但置蜀守。张若因取笮及(楚)江南地也。”[27]
周赧王三十年即秦昭襄王二十二年。
《史记·秦本纪》:“(昭襄王)三十年,蜀守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28]
从这两条文献可知,至少秦昭襄王二十二(公元前285)至三十(公元前277)年间,张若任蜀守。1986年,在湖南张家界三角坪M68中发现的铭文戈印证了文献所载。该戈通长22.6厘米,胡部三穿。保存基本完好。戈内两面刻有文字。陈松长作了释读:
正面:
廿七年,蜀守□,
西工帀(师)乘,
丞□禺。
背面:
江武库[29]
陈松长认为该戈时代为秦昭襄王二十七年,但未释“”字。王辉、王伟释之为“若”。[30]《睡虎地秦简》中有多处类似字体可以参照。如《法律答问》:“未行而死若亡(简六〇)。”[31]“”与二十七戈“”字相近,只是后者省略下部“口”字。则释文如下:
廿七年,蜀守若,西工帀(师)乘,丞□禺(内正面)•江武库(内背面)。
秦昭襄王二十七年蜀郡守为张若,可见文献所载不虚。既然秦昭襄王二十二至三十年间张若为蜀守,则二十六年戈中的蜀郡守武就只能是秦嬴政时期。否则,就会与文献记载及张若戈铭文存在矛盾。
邹永杰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将“蜀守武”解释为“假守”,即短时间的代理蜀郡守。“武督造兵器时,正式的铭文应刻上‘蜀假守武造’,但也可能直接刻上‘蜀守武造’,因而在蜀守若任职的时间内也可能出现蜀守武督造的戈,二者并非完全冲突。‘二十六年蜀守武’铜戈还是按墓葬年代断为昭王时期的兵器更为合适。”[32]但从已发现“蜀守”督造器的铭文格式来看,其解释很难让人信服:
(秦昭襄王)十九年,蜀守斯离造,工师狢,丞求乘,工耐(鉴腹部)。[33]
(秦昭襄王)卅四年,蜀守□造,西工帀(师)□、丞□,工□(戈内北面)•成,十,邛,陕(内正面)。[34]
(秦昭襄王)五十二年,蜀叚(假)守灶造,东工帀□,丞𣐀,工云(戈内背面)•丹阳(胡部)。[35]
(秦王政)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宣,东工守文,丞武,工极。成都(戈内正面)•蜀东工(背面)。[36]
(秦王政)十三年,蜀守颠造,西工昌,丞背,工是。[37]
五十二年戈称为“蜀假守”,其他皆称为“蜀守”。显然,“蜀假守”和“蜀守”的差异系刻意标识,并不相同。如按照邹文逻辑,“蜀守”为蜀假守,则斯离、宣、颠皆为假守,此种可能性极小。而且为历史文献所确载的蜀守张若戈,与其他“蜀守”兵器铭文格式并无差异,也称之“蜀守若”。则铭文中的“蜀守”就是蜀郡守,而非假守,蜀假守一般会刻意区分。因此,二十六年戈督造者就是蜀郡守武,只能为秦嬴政时期。
三 、二十六年戈与“蜀巴郡”
邹永杰先生注意到岳麓秦简中记载了一个不见于传世文献的“蜀巴郡”:
诸相与奸乱而(迁)者,皆别(迁)之,勿令同郡。其女子当(迁)者└,东郡└、参川└、河内└、颖川└、请(清)河」、河间└、蜀巴└、汉中└、□〼(0864+2193)[38]
邹氏认为该简文“只可能是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之间的文书。综合这些分析可得出,巴蜀地区统一前夕存在的是‘蜀巴郡’,统一后才是蜀郡与巴郡分置。”[39]如所论属实,那么对于考察秦灭蜀后的政区设置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但从上文分析来看,二十六年戈为秦嬴政时期,与该简文时间一致。而二十六年戈铭文中所称的“蜀守”显然是“蜀郡守”,而非“蜀巴郡守”,与邹文结论矛盾。
笔者以为岳麓秦简中的这段简文存在断句错误的可能性。简文抄写出现错误是很常见的现象。从整句来看,其他皆是两字郡名,抄写者在抄录到“蜀巴”时候,并未仔细辨别律文内容,而是习惯性在“蜀巴”两字后点钩识符隔断,造成了今人的误解。又或可能是因为巴蜀的密切关系,该书抄写者习惯于将蜀巴合称来表示蜀郡、巴郡。至于邹文中提到其它的“蜀巴”简文,解读为蜀郡、巴郡,文义一样合理。
因此,目前的证据并不支持秦统一前夕存在所谓的“蜀巴郡”。
结论
关于涪陵小田溪二十六年铜戈的年代一直有秦始皇和昭襄王等两种观点,早期以前者为主流,近来秦昭襄王二十六年戈观点又有再起之势。历史文献和考古断代的局限性是产生争议的最主要原因:文献记载的具体历史事件很难为与墓葬时代直接对应;考古学中所谓“时代特征器”,也难以断到某一具体时间内。近年新发现了一批秦“蜀守”铭文器,特别是秦昭襄王二十七张若戈为解决小田溪“二十六年戈”的时代提供了重要依据。依据可靠的历史文献结合张若戈,可知至少在秦昭襄王二十二至三十年间,张若任蜀守,则二十六年戈中的蜀郡守武就只能是秦嬴政时期。同时也表明秦统一前夕仍设蜀郡,并无所谓“蜀巴郡”,至少目前的证据并不支持。
*项目基金:本文为“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考古学研究”(编号为LSYZD21018)之子课题“秦汉帝国西南边疆汉文化形成的考古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载《中国文字研究》第三十八辑。引述请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