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官文書簡中的“受”與西漢官文書簡中的“授”
——秦、漢初律令“受”字用法特殊性補論
“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
協同攻關創新平臺
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 石洋
内容提要:從出土及傳世先秦兩漢資料看,“受”字施受同辭,既可以表示給予,也能表示接受。但該認識祗適用於書籍類文本,在秦及漢初的律令、行政往來文書和賬簿中,“受”僅用作接受,約束嚴格,未見明確例外。藉此考察楚官文書簡,幾乎所有的授受之“受”亦皆指接受,與秦、漢官文書有相似性。這一現象應理解爲各自文書實踐積累起來的共識。到漢初,“授”字出現,率先用於典籍,賓語多屬抽象的、或帶有神聖性的事物。“授”在武帝時期逐步進入官文書,基本繼承了漢初典籍的用法,并未結構性改變自秦、漢初延續下來的施受用詞格局。
關 鍵 詞:官文書 楚簡 漢簡 受 授
一 引言
從出土及傳世先秦兩漢文獻看,“受”字施受同辭,既可以表示給予,也能表示接受。不過,據筆者近來考察,該認識祗適用於書籍類文本,在秦及漢初的律令、行政往來文書和賬簿中,“受”僅用作接受,約束嚴格,未見明確例外。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四點:(1)這類文本用“拜”“除”“賜”“賦”“行”“付”“予”“輸”“移”“屬”等動詞表達給予,與“受”對言,能涵蓋絶大多數授受情境,有較明顯規避“受”用作給予的意圖,防止方向混亂。(2)官民間物資讓渡中,廣泛使用“受+某物”格式,如“受+茅土/印/爵/列/田/杖/米/衣”,“受”具有開啓責任或權利,并持續地標識相應責、權的制度功能,不易被給予動詞替代。(3)秦漢律及兵器銘文中有幾個“受”字素來被學界讀作“授”,如睡虎地《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受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90)、里耶秦簡更名方“受命曰制”(8-461,BXIII)、《二年律令·置吏律》“受爵及除人關於尉”(215)、秦兵器銘“武庫受屬邦”(丗年詔吏戈、十三年少府矛等),經考辨“受”皆應按原字讀,作接受解。(4)“付—受”“予—受”“輸—受”“賦—受”等高頻對言詞組延續性甚强,到西漢後期乃至東漢中期仍然常見。[1]簡言之,在秦漢官文書中,“受”因牽涉物資、信息、權力等流向,用法有其特殊性。
撰寫當時限於篇幅,割捨了兩個延伸的問題。第一,如果説在睡虎地秦律形成時期“受”單用作接受就已定型,那末該框架究竟是秦系官文書所特有,還是别具淵源?第二,漢初“授”字出現後,對官文書既有的“給予—接受”用詞格局産生了何種影響?今擬圍繞這兩個議題略加闡發,補前之闕,并乞讀者匡正。
二 戰國楚官文書簡中“受”的使用
目下,秦文字的有關材料很難上溯到昭襄王中期,無法直接討源。幸好時代更早的兩批楚簡可提供另一個參照系。即下限在前316年的荆門包山M2出土司法文書,以及下限在前4世紀初的新蔡葛陵M1出土簿書。[2]
(一)包山楚簡
包山M2楚簡的信息稍復雜。如所周知,戰國楚地的書籍類簡中“受”用作授予、贈與的例子頗多;[3]包山遣册賵書即有此用法。[4]但在文書簡裏,則呈現了别樣面貌:
[例1] 八月己巳之日,司豐司敗鄝顀受(幾),辛未之日不將集獸黄辱、黄䖦以廷,阩門又(有)敗。 正旦塙戠之。(受21)
[例2] 夏之月癸卯之日,戠言市以至,既涉於喬與、喬差(佐),僕受之。[5]其(察),戠言市既以郢。(案卷128背)
[例3] 亘(亟)思少司馬登言胃(謂):甘之(歲),左司馬迪以王命命亘(亟)思舍枼(葉)王之一青義(犧)之賫足金六匀(鈞)。是(歲)也,亘(亟)思少司馬屈以足金六匀(鈞)聖(聽)命於枼(葉),枼(葉)大夫左司馬越虩弗受。公之(歲),亘(亟)思少司馬勝或(又)以足金六匀(鈞)舍葉,葉大夫集昜(陽)公蔡逯(弗)受。(案卷129—130[6])
[例4] 陳、宋獻爲王煮(鹽)於(海),受屯二儋之飤、金二。將以成收。(案卷147)
[例5] 九月戊午之日,宣王之坉州人苛矍、登公之州人苛疽、苛㼵以受宣王之市之客苛适。執事人早暮救适,三受不以出,阩門又(有)敗。(受58)
[例6] 九月癸亥之日,鄵之市里人(殷)受其(兄)(殷)朔。執事人早暮求朔,不以朔廷,阩門又(有)敗。(受63)
[例7] (荆)之月辛巳之日,缶公德訟宋、宋庚、差令愆、……沈敢,以其受缶人而逃。 疋吉戠之,秀渒爲李(疋獄85)
諸例可按“受”攜帶賓語的性質分成三組。第一組包括例1、2;第二組是例3、4;第三組是例5、6、7。
先談第一組。例1的“受”,用於官署向被告責任人或被告本人下達命令時,表示接受期會(來自官署的時間約定或傳喚);“受”的賓語,應指文書。全簡大意説:八月己巳之日,司豐司敗鄝顀接受了左尹(包山M2墓主)官署下達的期會文書,要求在隔天後的辛未之日帶集獸黄辱、黄䖦出庭受審,違命者將予以懲罰。記録人正旦塙。[7]“受”二字被用作該組簡的篇題(見簡33背),同時有近60個詞例,頻度高且義項穩定。與這種用法類似的是例2,該例和簡126、128所叙爲同一案件,據陳偉、廣瀨薰雄考察,是説夏之月癸卯之日,戠言市送來了左尹的命令書,經由喬與、喬差而移交到僕(漾陵之大夫自稱)手中。[8]“受”,也指接受文書。另外,陳偉還推測,包山簡《疋獄》所見“發(發出針對被告的文書)”之“發”和“受”之“受”對應;例2之“涉”字訓渡,疑指移交文書。[9]若然,則“發”“涉”與“受”的關係,就很接近秦漢時期公文的“移—受”了。
次談第二組。例3記載,甘這一年,左司馬迪按楚王命令,要求亘思縣給葉地負責人以價值純金六鈞的祭祀犧牲,當年,亘思縣少司馬屈就撥出純金六鈞聽用,而葉大夫左司馬越虩没有接受;次年,亘思縣少司馬勝又給葉地純金六鈞,葉大夫集昜公蔡逯亦未接受。[10]該例中,用“舍”表示給予,用“受”表示接收,“舍—受”對言。在包山文書簡中,用“舍”表示給予還有幾處,尤值得提及的是《案卷》簡154“王所舍新大以啻苴之田”,施動者是楚王,撥給新大(官署名)田地。又,時代幾乎相同的鄂君啓節車節、舟節云“見其金節(則)母(毋)(徵),母(毋)(舍)(槫)飤”(初編19178、19181),[11]楚王命令地方官府不準向持有金節者徵稅,但不要給他們傳食。[12]可見楚國官文書上對下的物資讓渡也會用“舍”。藉此認識,再來看例4。陳、宋獻爲楚王煮鹽於海,“受屯二儋之飤、金二”,即每人能獲得若干糧食和黄金。[13]“受”,李家浩讀作“授”,[14]恐不妥。楚系銘文中,如上引鄂君啓節,用“舍”表示發放傳食;又如傳賃龍節云“王命,命(傳)賃(任),一(檐)飤之”(初編19162),用“飤”表示給食。都未出現“受”({授})字。而且例4係案卷記録,并非楚王下達的命令,主語是陳、宋獻二人,自然也是“受”的施動者。“受”仍是接受。其實,“受飤”“受金”的稱法不是孤立現象,如包山楚簡另見“左馭番戌飤田於䢵(國)噬邑城田”(《案卷》151),“飤田”相當於“受田”。[15]此外,《左傳·哀公二年》載晋國范、中行氏之亂時趙簡子誓師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16]“受”田之上還有“受”郡、縣。把這些材料同秦漢時代“受+茅土/印/爵/列/田/杖/米/衣”聯繫起來,便能看出“受+某物”的變化和發展。
再談第三組。例5、6格式接近。例5大意説:九月戊午這天官署通告,宣王之坉州人苛矍等三人“受”的宣王之市之客苛适牽涉獄訟,辦事官吏隨時要找苛适,[17]如果三個“受”的人不把他交出來,將予處罰。例6略同,唯“受”字前的祗有一人,被“受”的是其兄朔。例7格式雖異,内容類似:缶地區長官狀告宋、宋庚等24個人(引文省略人名),原因是他們所“受”的缶人逃亡了。關於這幾處“受”,陳偉認爲是一種擔保制度,并以此疏通了諸案的文意,[18]妥當。應與該組一并觀察的,還有以下三例:
[例8] 蔡遺受鑄劍之官宋强。宋强法(廢)其官事,命受正以出之。中酴(許)适内(納)之。 路公角戠之,義得。(集箸言18)
[例9] 八月辛巳之日,鄦昜(陽)大主尹宋訟(范)慶、屈貉、……陳杲,以受鄦昜(陽)之櫏官陽逿逿逃之古(故)。 宵逆,㞷慪。(疋獄87)
[例10] 司豐之夷邑人桯甲受昜(陽)之酷官黄齊、黄。黄齊、黄皆以甘之(歲)(爨)月死於(國)東敔卲戊之邑。(案卷124)
例8“鑄劍之官”的身份,屬於庶人在官者,具體而言,可能是工坊工匠。[19]“受”,李零徑讀作“授”,認爲是授予職事;陳偉認爲有“受”“授”兩種可能,但也從授官角度理解;周鳳五認爲是收留、窩藏。[20]恐皆不妥,仍是前述那種“擔保制度”。在楚官文書簡中,并没有以“受”({授})帶職官的其他例子;若參考書籍類簡,表達授官會用“任”字,如郭店M1《六德》“以(任)此【六職】”(10)、“(任)者(諸)子弟”(13)等。[21]與此對照,例8“蔡遺受鑄劍之官宋强”和例9“慶、屈貉、……陳杲受鄦昜之櫏官陽逿”、例10“司豐之夷邑人桯甲受昜(陽)之酷官黄齊、黄”結構一致;且例8蔡遺的身份,與例9、10的慶、桯甲等相比也未見特異之處。後兩例“受”字都應理解爲擔保,例8自當相近。然則例8是説,蔡遺擔保的鑄劍之官宋强没有履行好職事,長官命令管理擔保事務的正解除其擔保關係,轉由中酴官署的适收納。[22]楚國這種“受”,可以藉助秦漢的保任制度來理解。一方面,如西北漢簡所見通關、借貸等場合,擔保人要保證被保者身份清白、不會逃亡。[23]前揭包山簡例7、9即是因逃亡産生的連帶罪責。另一方面,如嶽麓秦簡肆顯示,秦代地方官府除吏時,必須有符合條件的“任者”。[24]尤其《置吏律》規定:“縣及都官嗇夫其免徙而欲解其所任者,許之。新嗇夫弗能任,免之。……任者免徙,令其新嗇夫任,弗任,免”(嶽麓肆208—209),[25]“任”與官吏身份相始終,即便身已爲吏,一旦失去“任者”,就要免職。前揭例8中,宋强先被解除了保任關係,再移交中酴,似也緣於他失去擔保便無“鑄劍之官”資格之故。總之,例5以下諸例的“受”皆表示接受,即接受連帶責任。
(二)葛陵楚簡
接下來觀察新蔡葛陵M1簿書。内容相對單一,但殘損嚴重。僅擇有代表性的幾例:
[例11] 王(徙)於鄩郢之(歲)八月庚(辰)之日,所受於〼(甲三221)
[例12] 一,其鉒(重)一匀(鈞)。宋良志受四,又一赤。李爲宋木受一,又〼(甲三220+零343)
[例13] 以。不(害)、酄回二人受二。攻婁連爲攻人受六〼(甲三294、零334)
[例14] 〼吴殹無受一赤,又,又弇,又(雁)首。吴憙受一,二赤,弇〼(甲三203)
[例15] 〼某(榗)、冬(終)御釮受十,又二赤;或受三,二赤〼(甲三224)
除例11外,其它皆是“某人+受+數字+度量單位”格式。按董珊的分析,施動者有四種情形:①一個人“受”,如例12宋良志、例14吴憙;②甲爲乙“受”,如例12“李爲宋木”、例13“攻婁連爲攻人”;③甲、乙一起“受”,如例13“不、酄回二人”;④二人兩次“受”,如例15中“或”即再次。數字後的度量單位,從大到小爲:(18L)、赤(4.5L)、、弇(562.5 ml)、首(500ml),簡中以下單位皆省略了數量“一”。[26]關於“受”字,董珊讀作“授”,并將例11的“”釋爲“鹽”,認爲諸例中的“某人”(如例13“攻人”)身份是官吏,授鹽行爲即這些官員用鹽作賻贈物,類似向墓主平夜君繳納人頭稅。[27]但宋華强在參酌胡平生、邴尚白、彭浩等學者的意見後認爲:“受”,從“甲爲乙受若干”辭例看,宜理解爲接受;“”,應該就是所受之物,係顆粒狀,它與同批簿書中“〼三人之飤□〼”(甲三255)的“飤”一樣,指某種糧食,讀作“餉”;這些人“受餉”,可能因其參加了平夜君的喪事。[28]按,綜合時代背景及簡文研判,宋説合理,今作三點補充論證。其一,用鹽賻葬説無法從傳世及大量出土賵賻資料中找到佐證;[29]且大規模以鹽充當支付手段,與既有的先秦貨幣史認識不符。其二,諸例中“受”的施動者“某人”與其看作官吏,毋寧更接近“食官”的工匠。據彭浩、賈連敏及董珊考訂,例13“攻婁連爲攻人”之“攻”讀“工”或“”,前者指手工技師,後者指負責祭祀之人;簡甲三244“人”是陶人;簡甲三92“長人”爲掌管場圃者,負責“委積珍物”。[30]從職事看,這些人都有可能爲墓主送葬出過力。其三,董、宋二文都主張“受”的賓語是“”,例11云“所受於”,同時還有“甲爲乙受”、二人兩次“受”,語法上“受”祗能解成接受。
以上討論,囊括了楚官文書簡中幾乎所有的授受之“受”及其重要争議,[31]蔽言之,“受”都指接受。如果考慮到楚簡難解,更保守地評估,也能歸納如下幾項:(1)絶大部分用例指接受,其中包括制度性專用詞,高頻且明確。(2)存在“舍—受”對言,并會用到上對下情境中。(3)有“受/飤+某物”之類從獲得者立場説的格式。(4)讀“受”作“授”的觀點或止於猜測(無論證),或很難通過制度、辭例等層面的檢驗。因此至少可以斷言,前4世紀下葉的楚國官文書已經顯出將“受”偏用作接受的傾向。
結合楚簡看,秦、漢初官文書那種嚴格將“受”用作接受的現象不是特例,在近百年前已能找到模型。目下,尚未發現楚、秦之間有傳承關係,應理解爲各自文書實踐積累起來的共識。限於主客觀條件,這裏不擬進一步上溯,至於官文書如何逐步斥退“受”的授予義,祗好俟諸來日。
三 漢官文書中“授”字之出現及用法
如引言所述,秦及漢初官文書换用多個字取代了“受”的給予義,而從西漢中期以降的居延簡看,這時官文書、乃至詔書中確已出現“授”,且和“受”對言。其間經歷了怎樣的變化?居延簡中“授—受”對言是否如後世這樣普遍?本節試作説明。
工藤元男等曾指出,“授”字初見於漢初馬王堆帛書。[32]驗諸近年新刊秦簡,其觀點仍然有效,大約是高祖時期纔流行的。進一步的問題是“授”如何使用。[33]今輯録已刊西漢前中期的相關資料來觀察。
一望即知,最初用到“授”字的均屬書籍。“授”都表示授予,所接賓語也都比較抽象,甚至帶有神聖性。如較早的馬王堆帛書諸例,自然層面有季候序位,人事層面有權威、名分;稍晚些的銀雀山、北大漢簡,出現了政令或官職。這種抽象印象,倘若對照同批文獻中仍寫作“受”形、但用作“授”的例子,會更加深刻:
例A’的抄寫應早於漢,不清楚那時是否已有“授”字,姑且擱置;其他幾例的賓語都是具體物品,多具實用功能。特别是北大簡《周馴》,書體係成熟漢隸,學者推斷抄寫的上限應在漢武帝太始年間(前96—前93),内容也被漢人改編過,[39]篇中類似E’的文句反復出現十餘次,皆未用“授”,而就在同篇,却兩見“授之相”(表1例G),對比鮮明。大致言之,“授”字出現後率先用於典籍,賓語多屬抽象的、或帶有神聖性的事物,[40]漢初至武帝後期的書籍簡中“受”仍承擔實用性物品的給予義。
上述認識,有助於理解官文書中“授”的使用。管見最早例子,出現在漢武帝時。據《漢書·公孫弘傳》,元朔年間公孫弘任丞相,武帝加封爲平津侯,詔書中説“蓋古者任賢而序位,量能以授官”。[41]《史記·封禪書》載武帝至郊、泰山贊饗太一時,分别也有“天始以寶鼎神策授皇帝”“天增授皇帝太元神策”之語。[42]這兩例“授”尚未看到後人改寫的迹象,如確能反映原貌,其所帶事物和表1引文接近。此外,西北漢簡官文書中“授”字更直接,今各舉典型者示例:[43]
[例16] 大皇大后詔曰:……欽順陰陽,敬授民時。(懸泉月令詔條Ⅰ—Ⅱ[44])
[例17] 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長安、雲陽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寢兵、不聽事,盡甲寅五日。臣請布,臣□昧死以聞。(居延舊5.10[45])
[例18] 敦煌縣斗食令史萬乘里大夫王甲自占書功勞 AⅠ
爲敦煌少内嗇夫十月 AⅡ
爲敦煌斗食令史一歲 AⅢ
凡爲吏一歲十月 ·應令 AⅣ
大凡勞一歲十月 AⅤ
今爲敦煌縣斗食令史一歲十月 AⅥ
……
某年某日以脩行書次除爲某官佐若干歲月日 CⅡ
某月某日以功次遷爲少内嗇夫十月某年某月 CⅢ
某日令甲以能授甲爲令史 ·産某郡某縣 CⅣ
列上各案 CⅤ
占本始四年功勞訖十月晦某日 CⅥ
(懸泉貳Ⅰ91DXT0309③:49正[46])
[例19] 〼□午朔辛酉渠井隧長成敢言之:迺五鳳四年五月中,除爲殄北□□〼 Ⅰ
五年正月中授爲甲渠誠北隧長,至甘露元年六月中授爲殄北塞外渠井隧長。成去甲渠□〼 Ⅱ (居延舊3.14)
[例20] 出麥四斗 授君倩 (削衣) (懸泉壹Ⅰ90DXT0116②:37)
例16是“授”民時,居延新簡E.P.T4:16也有同類殘文。[47]對比秦始皇瑯琊臺刻石“節事以時”看,[48]漢代詔書稱“敬授民時”恐怕是尊崇儒術後的新現象。例17是著名的元康五年(前61)改火詔書,“授”的是當年新火,[49]明確出現了“授—受”對言。例18是自占功勞文書的模板,同探坑所出懸泉貳Ⅰ91DX T0309③:256内容近似,[50]亦見“〼食令史大夫王甲授”。例18“令甲以能授甲爲令史”,或許能和例19“授某隧長”呼應;反面的例子,可找到居延舊簡118.5“能不宜其官,以令换爲橐他石南亭長”。不過,像例19這樣的“授+某官”,在西北簡中爲例甚少,[51]遠遜於“除”“遷”;若從“以能授+某官”著眼,其實例在西北簡更難覓蹤迹,尹灣漢簡《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所載各種任官途徑亦未見到。[52]就基層官吏除任而言,“授”恐怕是特殊場合纔使用的。例20是一枚削衣,“出麥”按理對應“付某人”或“某人受”,“授”字容或因寫錯而刮去。歸納起來,西北漢簡官文書中的“授”仍未越出表1的範疇。
從出土書籍類簡看,西漢中期以降,儒學典籍顯示了用“授”逐步替代“受({授})”的趨勢。如宣帝五鳳三年(前55)下葬的定州八角廊M40漢墓《儒家者言》第21章云“[於魯](684)……[□□]如趨,授(982)……臣敢不趨乎!君之(641)……受(授)敝卑,臣敢(642)”,[53]“授”“受(授)”并見。[54]到西漢後期的武威簡本《儀禮》,已系統地引入“授”,所帶賓語多屬實物,如甲本《特牲》:“宗人東面取巾,振之三,南面授尸。卒,執巾者受”(49)、《少牢》“祝酌授尸。賓拜受爵”(40)、《有司》“宰授几,主人受”(5)等,[55]“授”“受”頻繁往復。《儀禮》舊抄本中,應是用“受”字兼表施、受二義,這裏引入“授”以區别接受之“受”,顯然更方便閲讀。對比之下,目前已公布的同時期、乃至東漢中後期幾批官文書簡中,“授”字却仍舊罕見,像例17那種“授—受”對言也是孤例。質言之,“授”的出現,并未結構性改變官文書自秦、漢初延續下來的施受用詞格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初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補訂
【附記】
小文補訂時吸收了匿審專家的意見,謹致謝忱。
原文刊于:《简帛研究》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