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初洛邑殷民之族的形态与
《周礼》所见治理殷民的理想模式
贾海生
根据《尚书》的《康诰》《召诰》《洛诰》《多方》《多士》、《尚书大传》、《逸周书·作雒》以及何尊铭文的记载,周公摄政三年,平定了三监叛乱之后,就将俘获的殷商遗民迁至成周附近名为“九里”的地方,以瓦解殷人企图复辟的势力;摄政五年,为了实现武王居天下之中布政施政的遗愿,开始营建新都洛邑,迫使被迁来的殷民参与营建洛邑的艰苦劳役;摄政七年,洛邑告成而致政成王,遂将参与营建洛邑的殷民就地安置在洛邑。《周礼》以“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为序文,冠于天、地、春、夏、秋五官之前,郑玄阐释序文的本事云:“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营邑于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1]依此而言,《周礼》是一部呈现天子在洛邑设官分职以实现天下之治的职官之书,历代学者对此皆无异议;至于断《周礼》为周公所作,却不断受到质疑。笔者亦曾以铜器铭文所见西周时期的赐服制度为据,考察了《周礼》中涉及赐服之制的职官及其职掌不合史实的现象,认为《周礼》是晚周时将历史上创建、沿袭、增设、合并、改造、废弃的职官同时呈现出来的职官之书。[2]既然《周礼》所建之国、所经之野皆是以洛邑为背景,必然渗透了历史上洛邑的真实状况。移民与土著相互交融、认同的过程,不免因信仰、文化、礼制、风俗的不同而时有冲突。历史上,西周王朝采取过怎样的措施治理殷民,文献不足而难得其详。实际上,晚周出现的《周礼》提供了一种治理殷民的理想模式,因散见于各个职官的职掌之下而不易察觉。揭而明之,证以考古资料,不难发现皆是出于理想的构建。构建的理想模式虽然不是对历史的真实反映,却充分表现了如何借助周初史实治理外来移民的政治智慧。为了揭示《周礼》所见治理殷民的措施出于理想的构建,有必要从出土资料所见洛邑殷民之族的形态切入,以见真实历史与理想模式之间的前因后果。
一 洛邑殷民之族的数量、大小及相关问题
西周初期,洛邑聚集了大量被迫迁来的殷民,除了文献典籍有明确的记载外,考古发现的各种材料也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自1952至2003年,洛阳瀍河东岸至塔湾一带,瀍河西岸、涧河两岸及洛阳东郊等地,共发现了50余座殷民的墓葬,大多为竖穴土坑葬,少数有曲尺形墓道,大部分墓葬有腰坑,少数墓中有熟土二层台,葬式多为仰身直肢,随葬之物有青铜器、陶质器,有些铜器铭文还附缀已见于商代铜器的各类族徽,墓葬习俗与殷墟晚期墓葬无异,而与瀍河西岸的周人贵族、平民墓葬有明显的不同,表明墓主人皆是由殷商旧地迁至洛邑的殷民。[3]
通检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及其《续编》《三编》(以下分别简称《铭图集成》《铭图续编》《铭图三编》),洛阳地区陆续出土了大量西周早期铭缀族徽的铜器,各种铜器铭文上所见族徽多达37种,表之如下。
表1 代表洛邑殷民之族的族徽
表中各种形状的符号,郭沫若称之为族徽。[4]若经学者的考释可以隶定为文字则列于族徽之右以便称述,不能隶定为文字的族徽则以楷化的符号表之,均采自《铭图集成》。表1所见族徽都代表具体的族氏,共涉及出土于洛阳的106件铜器。族徽下的数码是《铭图集成》的编号,同时也说明了族徽所在之器的类型,如鼎、簋、尊、卣等。同一族徽往往见于不同的器型,如族徽冉除见于6935号爵之外,还见于6936号爵、3163号甗、3749号簋、11371号尊等器,举一以概其余。下文讨论不同议题引述有关有铭铜器时,若无特别说明,标注的数码均为《铭图集成》的编号。
持表1所列西周早期器铭上的族徽与严志斌《商代青铜器铭文总表》相互对勘,[5]不难发现表中族徽皆见于殷商时代的各类铜器。其中若、木、、戉、戈、交、何、鱼、史、、襄、饮、、先、天豕等族徽在甲骨卜辞中或是族名(人名),或是地名,或是贞人,亦有既是族名(人名)亦是地名或贞人的现象,相互对应的情形表明以若、木等族徽代表的族氏都有很长的历史。[6]相同的族徽分别见于商代的铜器、卜辞和西周早期的铜器,表明西周早期的铜器皆是殷民的制作,而出土于洛阳又表明器主人皆是被迫迁徙、安置在洛阳的殷民。
关于族徽的性质、功能与类型,林沄的探索值得重视。[7]依其论说,着眼于族徽的象意,则表1所列木、戉、丩毌等都属于职事性族徽,表示诸族分别是以木、戉、盾的制作为世守之业,至于戈是否亦属职事性族徽则疑不能定,因为从族徽的象意而言,戈与戉相同,则戈无疑亦属职事性族徽,从戈在卜辞中亦是地名而言,则戈或是缘于地名的族徽,若戈地之得名缘于其地之人以戈之制作为世守之业而遂以戈名其地,则戈就是兼表职事与地名的族徽;允册、雋册、肖册舟、臣辰册先皆属于职事性复合族徽,特点是以表示职事的符号册与族徽允、雋、肖舟、臣辰先缀合为一体,组合形式或略有变化而不定于一式,表示诸族皆是以运用文字的技能为世守之业;无论是单一族徽,还是职事性复合族徽,都仅仅代表具体的族氏。职事性族徽既见于洛邑殷民所作铜器之上,表明殷民中的许多族氏都有赖以生存的世守之业。至于肖册舟之类的族徽,除了册表示职事之外,再复合肖与舟两个符号为一族徽,必有其特殊的意义。依据朱凤瀚的论说而言,[8]肖与舟中的一个符号代表本族而复合肖与舟则表示从本族中别出的分支。若此判断不误,则肖册舟代表的族氏在殷商旧地时本是与其本族盘根错节在一起的豪强大族。西周王朝将其分支迁徙到洛邑,目的就是为了瓦解殷商旧地豪强大族的势力,所以在洛阳出土的铜器中才能见到殷民所作铭缀肖册舟以明其族属的铜卣。
张懋镕在列举了周王、周公、周公之胤、召公、召公之胤以及鲁国、卫国、滕国、毕国、郇国、晋国等诸侯所作铜器上的铭文不见族徽之后,得出了“至少从武王开始,周氏族人的铜器上就没有族徽”的结论。[9]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殷人与周人的观念不同。周人敬宗,制作礼器往往在铭文中明言器是为谁而作,以明器主人与所宗之人的亲疏远近,体现了宗法制度的精神实质,因而不以族徽为表明出身的标识;殷民守族,制作礼器往往以族徽明其所在之族,用于表明自己的归属,体现了族氏制度的精神实质,所以时常在铭中缀以族徽。
根据《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周公大事封建时,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封伯禽,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康叔。[10]称殷民的亲属组织为族,当是遵循了殷人的礼制,因为甲骨卜辞就是以族指称亲属组织,如:
己亥,贞令王族追召方,及于□。(《合集》33017)
……㱿,〔贞〕乎子族先。(《合集》14922)
贞令多子族暨犬侯璞周,由王事。(《合集》6813)
叀一族令。(《合集》34136)
王叀羡令五族戍羌〔方〕。(《合集》28053)
王族、子族皆是亲属组织而多子族或是多个子族的意思,一族、三族、五族则是由一个、三个、五个亲属组织构成的团体。据此而言,封建伯禽、康叔时所授殷民六族、七族就分别是六个、七个亲属组织构成的团体。以封建伯禽时使殷民六族“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迁于鲁国的情形推之,殷民被迁至洛邑时当是以族为单位的举族而迁,殷民被就地安置时则是以族为单位的聚族而居,李贤对洛阳“商里”的说明、曾运乾对《尚书·多士》中“尔小子乃兴,从尔迁”的解读、朱凤瀚对周人设“里”集中安置殷民的论述皆可为证。[11]无论是举族而迁,还是聚族而居,殷民之族的形态始终如在殷商旧地时一样。至于商人之族有多大,甲骨卜辞亦有记载:
丙申卜,贞戎马左右中人三百。六月。(《合集》5825)
□□〔卜〕,〔贞〕勿戎多〔马〕人三百。六月。(《合集》5826)
……戎叀……人百。(《合集》5827)
乙酉卜,叀三〔百〕令。叀三族马令。眔令三族。乙酉卜,于丁令马。(《合集》34136)
丁未卜,争,贞令郭氏㞢族尹㞢友。五月。(《合集》5622)
上引5825、5826、5827、5622号卜辞属于第一期,34136号卜辞则属于第四期,中间相隔四、五王约数十百年。张政烺据上引卜辞指出,占卜动用三百人而分成左右中三部分则每一部分就是一百人,“叀三百令”与“叀三族马令”、“令三族”实是一事,即三族是三百人而一族就是一百人,同时还根据传世文献的记载,断定商代的一族有一百个家,兵役之事的一族百人就出自一百个家,而卜辞所言“族尹”就是一族之长,商代以族为单位的组织相当稳定,前后历经数十百年都没有变化。[12]表1所列代表具体族氏的族徽共有37个,则居于洛邑的殷民分属于37个族。以卜辞所记及张氏所论推算,一族百家则有3700个家。以一家5口人为计,则37个族共有18500人。若此推测符合演绎事理的逻辑,则被迁徙、安置在洛邑的殷民已接近2万。需要说明的是,所有被迁徙、安置在洛邑的族氏是否都留下了缀有族徽的铜器已无从证实,假如果真还有其他的族氏没有留下缀有族徽的铜器而不在统计之列,则被迁徙、安置在洛邑的殷民至少在2万以上。总之,以甲骨卜辞所见一族百家的事实为基准,联系表1所列族徽代表的族氏数量,上下浮动一家人口的多寡,可以推算出被迁徙、安置在洛邑的殷民大致有多少。
铭缀表1所列族徽的铜器,既以族徽表明器之所属,亦以族徽兼明器主人所在之族。就铭文内容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铭文是族徽+亲称+日干而亲称或是祖或是父,如8085号爵铭云“木祖辛”、782号鼎铭云“析父乙”,木、析皆是族徽,祖、父皆是亲称,辛、乙则是日干。此类铭文皆属林沄所言“略辞”,略去了完整铭文常见的要素,如作器的时间、原因以及动词、器名等,只保留了族徽与受祭者,[13]表示族徽所代之族中的某人制作了用于祭祀祖、父的器物。至于日干的意义,或以为表示生日,或以为表示祭日,或以为表示死日,或以为表示致祭的次序,或以为是占卜选定的结果,而黄铭崇在全面综述诸家之说的基础上,认为日干是表示世系群的生称,每个世系群皆以甲乙丙丁等十干为区别标识。[14]当然,也有个别器铭并未略去常见的因素,如1862号鼎铭云“夺作父丁宝尊彝。允册”就是较为完整的形式,夺是器主人的私名,作是动词,彝是器名,允册则是族徽。
第二类铭文记载了器主人以为值得向父、祖之神明报告的各种事宜而在文末皆缀一器主人所在之族的族徽,铭中指称父、祖之神明亦皆是亲称+日干的形式。此类铭文非常重要,可据以窥见殷民的生存状况,可惜仅有数例而已,即族徽为雋册的令簋(5352)、令彝(13548)和作册大鼎(2390)、族徽为丙的鼎(2225)、族徽为臣辰册先的士上卣(13333)、族徽为亚若的我方鼎(2399)、族徽为子脊的鸣士卿尊(11779)、族徽为肖册舟的卣(13308)。李学勤以我方鼎与考古发掘的三件方鼎相互比对,断定我方鼎的年代应在周初成康时,同时还指出,亚若族本在安阳殷墟,我方鼎出现在洛邑,显然是周初迁徙殷民的缘故。[15]
第三类则是仅以单一的族徽充当铭文,如282号鼎、3497号簋、6935号爵、6940号爵、10135号觯,铭文仅仅是族徽、、冉、单、戈而已,表明器是族徽所代之族中的某人之所作,用于族内的各种祭祀典礼。若器铭仅缀一族徽而不言受祭者,似乎透露了在器主人的意识中有重族轻宗的观念,就仅以族徽明其所在之族而不言所宗之人。
居于洛邑的殷民在铭文中以亲称+日干的形式为庙号,承自殷人自古以来共同遵循的传统,反映了殷人逐日而行其祭祀典礼的特点,与传世文献、铜器铭文所见周人的庙号截然不同。《逸周书·作雒》云“乃位五宫:大庙、宗宫、考宫、路寝、明堂”,潘振云“大庙,后稷;宗宫,文庙;考宫,武庙”。[16]五宫是西周初期在洛邑所建祭祀、布政、居住之所的总称,其中大庙、宗宫、考宫无疑是西周初期王朝所立之庙的庙号。在《礼记·祭法》中,官师至于天子所立之庙的庙号并不因立庙之人的贵贱不同而另有不同的称谓,差别仅在于各个阶层所立之庙的数量因立庙之人的贵贱不同而有多寡之差:官师一庙,号为考庙;大夫三庙,庙号是考庙、王考庙、皇考庙;诸侯五庙,庙号是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天子七庙,庙号是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以及文武之二祧。[17]周人各个阶层立庙祭祀先父先祖,皆是以考庙为质,又以王、皇、显、祖冠于考庙之前为区别世系的美称与亲称,而不迁不毁的二祧则是表明宗庙性质的特称。在西周初期的铜器铭文中,时见周人以尊称、美称、爵号、亲称等为庙号的现象,与传世文献所见周人的庙号不尽相同,如:
周公作文王尊彝。(周公作文王方鼎/1715/西周早期)
鲁侯㺇(熙)作彝,用享䵼厥文考鲁公。(鲁侯熙鬲/2876/西周早期)
滕侯作朕公宝尊彝。(滕侯簋/4487/西周早期)
吕伯作厥祖宝尊彝。(吕伯觯/10623/西周早期)
周公是文子之子,为其父作器而在铭中称之为文王,表明是以臣道自居而不以亲道戚之,既尊其父为文王,便以尊称为庙号。鲁侯熙是继世诸侯,为其父作器而在铭中称之为文考鲁公,则是以美称+爵号的形式为庙号。滕侯继其公而为诸侯,则铭中之公无疑亦是以爵号为庙号。吕伯当亦是诸侯,《国语·郑语》以吕与应、邓、陈、蔡相提并论可以为证,[18]其祖恐非始受封的诸侯,故为其祖作器就在铭中以亲称为庙号而不言其爵号。因此,就文献与铭文的记载而言,周礼不以日干为庙号是有别于殷礼的显著特点。周礼既不以日干为庙号,也就表明了周礼的宗庙祭祀不是据日而行的礼典。就礼书所见春祠、夏礿、秋尝、冬烝之类的记载而言,周礼的宗庙祭祀是依据季节而行的礼典。
西周王朝建立之后,随着大事封建、营建洛邑、制礼作乐、致政成王等一系列新政的实施,加上周人自古以来共同遵循的行为方式已上升凝固为表达周人观念的仪式典礼,共同作用于当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后世艳称的礼乐文明。居于洛邑的殷民虽然生活在周礼已经成为行为准则的西周初期,但从表1所列族徽涉及的106件铜器来看,铭文若明言受祭者,皆是以亲称+日干的形式为庙号,表现了殷民尚未认同周礼的信念。张懋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过一个命题,即“有无日名是划分周氏族人铜器与非周氏族人铜器的一个标准”,通过对文献记载与铜器铭文的审核,得出了“周人不用日名”的结论。[19]以其说通于洛阳地区出土的殷民之器,可见铭文以亲称+日干为庙号,既是殷人固有的传统,也是殷民对殷礼的坚守。
二 洛邑殷民之族的内部形态及相关问题
从洛邑殷民所作缀有族徽的铜器铭文来看,同一族徽之下受祭之人的日干不同,表明同一族内有不同的分支,如先族之内,一簋铭言“作父乙先”(4047),一鼎铭言“先父辛”(917),另一簋铭言“作父癸先”(4048),表明居于洛邑的先族有三个分支,分别以父乙、父辛、父癸为不同分支的标识。一族之内的分支,往往并不仅仅以亲称+日干为别出的标识而是以本族族徽+附加成份为别出的标识,如先族中以父乙、父癸为标识的两个分支,又分别以臣辰+先、臣辰+先+册为标识以明皆是先族之内的分支。再如天豕族徽之下,一爵铭言“父丁天豕”(8381),一簋铭言“辨作文父己宝尊彝,马天豕”(4617),表明居于洛邑的天豕族有两个分支,不仅分别以父丁、父己为不同分支的标识,而且以父己为标识的一支还以附加成分马缀于本族族徽天豕以明是从天豕族中别出的分支。从一族中别出的分支,之所以又另造一个略异于本族族徽的标识,当是因为分支发展壮大后具备了另立一族的规模,则略异于本族族徽的标识可称之为分支族徽。若同一族徽之下或言受祭者是祖、或言受祭者是父而祖、父的日干相同,表明不同的器主人是同一族中前后相承的两代,如戈族之内,一爵铭言“戈祖己”(《铭图续编》627),另一爵铭言“戈父己”(8179),祖、父日干相同,表明器主人是同一族中同一分支的两代人分别为祖、为父作器。根据上文的说明,为便于观览,仅将洛邑殷民中一族之内有若干分支、分支有两代以上受祭者的情形列表于下,族内无分支及族内仅有一代受祭者的情形从略。
表2 洛邑殷民之族的分支与受祭者
以族徽所见殷民之族与文献所言周人之族相较,可以明显地观察到同一族称却有不同的内涵。《礼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20]综合郑注、孔疏而言,在周礼的宗法制度下,大宗从君统中别出而自成宗统,大宗百世不迁,无疑相当于殷民之族,大宗之下有小宗,小宗五世而迁,则相当于殷民之族中别出的分支。换而言之,殷人之族相当于周人之大宗而从殷人之族中别出的分支则相当于周人大宗所收之族。《左传·襄公十二年》云:“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21]姓下有宗,宗下有族,则宗是大宗而族是小宗,与前引《大传》的说明旨意相同。因此,殷人、周人虽同以族指称亲属组织而族的大小却不能相提并论。陈梦家认为商代的家族制度是“姓族之下又分别为宗氏(宗族)、分族(家族)”而甲骨卜辞所言之族则“似乎介于姓族与分族之间”,[22]其意或亦以为殷人之族相当于周人之大宗。
至于构成洛邑殷民之族的成员,虽因相关铜器铭文的记载有限而难以作出全面的判断,却可以以花东子卜辞所见族内成员为参证,因为殷民在洛邑皆是聚族而居,保持了族氏的旧时形态,与花东子族在其领地聚族而居的情形完全相同。林沄根据花东子卜辞的记载,对商代族内的组成人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从卜辞中钩稽出来的人物主要有以下几类:(1)家族中的亲属成员,(2)僚属,(3)奴隶,(4)多工、多贾及其他,(5)邑人,(6)其他人物。[23]黄天树通过对子卜辞的观察,认为族内存在奴隶和家臣。[24]黄铭崇将林沄的分类简化为以下几类:(1)领导阶层,(2)贵族成员(男性为战士阶级),(3)众人(包括农民、多工、多贾),(4)俘虏(奴隶),同时也对简化的原因作了详细的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族内各个阶层的身份特点。[25]以花东子卜辞的记载及学者的研究为参证,不难从殷民所作铜器铭文中窥探到洛邑殷民之族的成员。
族徽为雋册的令簋,出土于洛阳,是族中名令的殷民所作之器,铭文对族内成员有明确的记载:
令敢扬皇王贮,用作丁公宝簋,用尊事于皇宗,用乡(飨)王逆造,用寮(僚)人、妇子,后人永宝。雋册。(5352)
郭沫若、陈梦家根据铭文的记载,皆以为此器之作除用于飨王逆造外,还用于燕享僚人、妇子。[26]唐兰译释铭文,以同僚对应铭中的僚人。[27]铭中僚人与妇子并举,以妇子属于族内之人例之,则僚人当亦是族内成员,可据以推知殷民之族内成员尚有称为僚人的阶层,大概相当于花东子卜辞所见族内僚属之类的成员。
族徽为臣辰册先的士上卣(13333),亦是殷民所作之器,出土于洛阳,同铭之器尚有尊(11798)、盉(14792)。铭中的“百生”,值得特别关注。铭文云:
王令士上眔史寅殷于成周,百生豚眔赏卣鬯、贝,用作父癸宝尊彝。臣辰册先。
铭中的字,郭沫若认为象器中盛双玉之形,释为礼与文义相符;陈梦家认为其字即《说文》的珏字,假作割或穀,引《诗经·甫田》之“以穀我士女”释其义。[28]铭中与赏互见为义,释为礼、读为穀均是赏赐之义。铭文大意是说,周王命令士上与史寅殷于成周,赐百生以豚,赏二人以物,士上因而制作了祭祀父癸的礼器。
关于士上卣铭中的“百生”,诸家往往联系卜辞中的“多生”(《合集》24140、27650)与文献中的“百姓”为说,或以为指诸族之长,[29]或认为是统治阶级的通称。[30]殷人之族的族长,在王卜辞中被称为“族尹”,见前引《合集》5622号卜辞;在子卜辞中则被称为“子”,林沄、刘一曼、曹定云皆有论断。[31]族长既早已有专称而以百生指称族长,莫非是周人有不同于殷人的习惯用语。果然如此,则铭文当是袭用了周人的用语。从士上卣铭文来看,铭文仅言“王令士上眔史寅殷于成周”,已表明百生未参与殷于成周之事。虽然百生未“殷于成周”,周王仍“百生豚”,铭文曲折地表达了周王命士上与史寅将所赐之豚转赠百生的意思,则百生当指士上与史寅所在之族的百生。若此判断不误,则居于洛邑的殷民之族中尚有周人称为百生的阶层。殷民之族中的百生,无论是族长还是统治阶级,都属于一族之内的领导阶层或贵族成员。
就殷民所作缀有表1所列族徽的106件铜器而言,绝大多数器铭都明言作器所祭之人是父或祖,亦见父、祖并举的现象。然而器主人与铭中所言父、祖的关系,以甲骨卜辞的记载为参证,未必皆是直系的父、祖,此亦殷民之族内部形态的重要特点之一。
殷人所言之父,仅仅表示同一族内尊一辈的男性,既可以指生身之父,也可以指生身之父的兄弟,甲骨卜辞对此有明确的反映:
贞翌〔乙〕卯呼子渔㞢〔于〕父乙。(《合集》2977正)
贞㞢于父甲、父庚、〔父〕辛。(《合集》7862)
贞㞢于象甲、父庚、父辛一牛。
贞勿㞢于象甲、父庚、父辛一牛。(《合集》6647正)
根据岛邦男的解释,上引卜辞是武丁占卜侑祭的记录,辞中的父乙即武丁之父小乙,而父甲、父庚、父辛则是小乙的兄长阳甲、盘庚和小辛。[32]卜辞中称尊一辈的旁系亲属为父的情形,在殷民所作铜器铭文中亦有反映。曹淑琴考察了21件铭文有“臣辰先”和“父乙”的铜器,得出了“当为两个以上作器者为‘父乙’所作”的结论。[33]两个以上的作器者虽同为祭祀父乙作器,却未必皆是父乙的亲生之子,当还包括晚父乙一辈的旁系亲属,犹如武丁以一牛侑祭其父之兄阳甲、盘庚、小辛而皆以父+日干的形式为庙号一样。再如先族之下有三个分支,分别以父乙、父辛、父癸为分支标识,天豕族下有两个分支,分别以父丁、父己为分支标识。若先族合祭父乙、父辛、父癸,于祭者而言,三父有直旁之分;若天豕族合祭父丁、父己,于祭者而言,二父亦有直旁之分。
殷人所言之父既然于己无直旁之分,则祖之于己当也是无直旁之分,因为父之于己与祖之于父的情形完全相同,仅有世系不同而已,甲骨卜辞对此亦有反映:
贞呼子渔㞢于祖乙。(《合集》2972)
呼子渔㞢于㞢祖。(《合集》2973)
贞〔子〕渔㞢于祖丁。(《合集》2974)
呼子渔㞢于父乙。(《合集》2976)
赵林指出,上引卜辞亦是武丁占卜侑祭的记录,“㞢祖”之“㞢”当读为“右”,辞中祖乙、祖丁、父乙是尊于武丁四辈、二辈、一辈的直系亲属,“右祖”当是武丁旁系居于右位的祖先,可能指尊于武丁四辈、二辈的羌甲、南庚一系。[34]甲骨卜辞所见祭祖不分直旁的现象,亦见于洛邑殷民所作铭缀亚若族徽的铜器(2399)。其铭云:
我作御恤祖乙妣乙、祖己妣癸。
杨树达据《说文》释“御”为祀而据字形释“恤”为祭,[35]器主人行御祭之礼而并列祖乙及其配偶妣乙、祖己及其配偶妣癸为受祭者,若祖乙为直系亲属则祖己必为旁系亲属,反之亦然。当然,也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若祖己是尊于器主人二辈的亲属,祖乙或是尊于器主人三辈以上的亲属,犹如前引卜辞所见祖乙、祖丁之于武丁一样。
殷人在卜辞、铭文中所言之父、祖,不仅于己无直旁之分,而且从商王之统中别出的“子”族,亦视王统中的祖、妣为己之祖、妣而行礼祭之,花东子卜辞对此有明确的反映:
庚申卜,岁妣庚牝一,子臀御往。(《花东》209)
戊寅卜,岁祖甲小,祖乙小,登自西祭,子祝。(《花东》214)
甲子卜,二鬯祼祖甲,用。(《花东》318)
甲辰卜,于祖乙岁牢又一牛,叀□。(《花东》420)
丙子,岁祖甲一牢,岁祖乙一牢,岁妣庚一牢,在,来自斝。(《花东》480)
上引子卜辞中的祖甲指阳甲、祖乙指小乙、妣庚指小乙配偶,已是学术界的共识。[36]见于《花东》与《合集》的“子”族,皆是聚族居于各自的领地。[37]殷民在洛邑聚族而居,犹如“子”族在各自的领地皆是聚族而居一样。洛阳出土的殷民之器中,有一铜爵的族徽为子,铭文作“子父癸”(8236),表明“子”族中以父癸为标识的一支曾被举族迁至洛邑,其在洛邑的状况当仍然是聚族而居。因此,以子卜辞为参证,还可见到另外一种情况,即殷民在铭文中所言之父、祖,未必皆是己之分支中不分直旁的父、祖,还可能包括族内其他分支的父、祖。
以甲骨卜辞通于缀有表1所列族徽的铜器铭文,则铭中之父、祖当一如甲骨卜辞所见的情形,于器主人而言,或指直系的父、祖,或指旁系的父、祖,而祖又未必指尊于己二辈的亲属,或指尊于己三辈以上的亲属,甚至还包括同一族内其他分支的父、祖。因此,洛邑殷民所作铜器铭文中的父、祖,当是器主人所在之族中全体成员共同的父、祖。正因为如此,洛邑殷民作器铸铭往往仅缀一族徽以明器之所属而不言受祭者。因为器既用于祭祀族内共同的父、祖,已无需明言受祭者是直系、旁系、本族、分支的父、祖。
殷民聚族而居于洛邑时,周礼已是普遍遵循的行为方式。殷民作器祭祀父、祖,不分直旁、不别支属而一并祭之,本是殷人固有的传统。若铭中所言父、祖,非己之直系父、祖而仍作器祭之,于周礼而言就属于淫祀。《礼记·曲礼下》云:“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38]依周礼的规定,王统在上,君统居中,宗统处下而宗统又分大宗之统、小宗之统;各统自成体系,泾渭分明,皆由嫡长子主持宗庙祭祀而祭祀的对象仅仅限于直系的父、祖;小宗追远及于五世之祖,大宗追远及于别子,诸侯追远及于始封之祖,天子追远及于始祖后稷;各统祭祀旁系的诸父、诸祖,或卑统祭祀尊统的诸父、诸祖,皆属于非其所祭而祭之的淫祀。从前举铭文所见殷民祭祀父、祖不分直旁、不别支属的例证来看,洛邑的殷民并没有受周礼的影响而改变自己坚守的传统。
洛邑殷民之族的婚姻形态,因材料不足而难得其详。然而洛阳出土了一件族徽为何的铜簋(4026),已列入表1,亦是殷民所作之器,而何作为族名又见于涉及婚姻的甲骨卜辞,可据以略窥殷民之族的婚姻形态。其辞云:
癸亥卜,匄逆女。以子。匄娥。使人先曰屰。先曰何。匄屰。匄屰嬂。匄屰。匄何。匄何。(《合集》22246)
以上有关婚姻的占卜记录,诸家的释文、顺序、字数不尽相同。[39]以拓本相校,姑以《甲骨文合集释文》为据录之如上。[40]根据林沄、黄铭崇的论说而言,[41]上引卜辞属于子卜辞,是一组择婚的占卜记录,辞中的逆与何,既是见于王室卜辞的族名,亦是见于铜器铭文的族徽,表明逆与何并非异姓;上引卜辞的大意是说,癸亥日占卜,问迎娶逆族之女是否派子去迎娶名娥的女子?又问是使人先迎娶逆族之女?还是使人先迎娶何族之女?是迎娶逆族的、嬂、?还是迎娶何族的?以上引卜辞为参证,则居于洛邑的何族既然来自殷商旧地,又有早已遵循的婚姻传统,居于洛邑时当是与被同时迁至洛邑的殷民之族互通婚姻。若此判断不误,可进而推知洛邑殷民之族的婚姻形态当是族与族之间互有嫁娶而不论是否同姓。
三 《周礼》所见治理殷民的理想模式
西周初期,大量殷民被迫迁往洛邑营建新都,不免生心怨恨而伺机逃亡。新都洛邑告成后,西周王朝惩三监之乱,不许殷民回归故土以免使其成为东方潜在的危机势力。殷民即使生活在周礼已成氛围的洛邑,仍然坚守自己的传统,以各种方式抵御西周王朝试图化之、感之、教之、诲之而推行的各种礼制。仅以制器作铭而言,不仅在铭文中以不同于周礼的庙号、族徽表达始终归属殷商的信念,而且被周礼视为淫祀的礼典赫然铸于铭文以示不认同周礼。因此,在《周礼》作者的观念中,王朝面对大量随时作乱的殷民,最理想的措施莫过于就地开辟特殊的行政区域集中安置殷民,同时在特殊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批分级管理殷民的职官,督促殷民从事所需衣食的艰苦劳作而将其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周礼》被认为是受天命于上、致太平于下的礼书,其中大司徒之职以下所见六遂及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就充分体现了治理殷民的理想模式,下面就从六遂、职官、世业三个方面揭而明之。
第一、以处于六乡与都鄙之间的六遂安置殷民的理想模式。六遂在《周礼》中是王朝设置的行政区域,有其不同于六乡、都鄙的特殊功能。为便于观察六遂在千里畿内之所在,揭示设置六遂的良苦用心与特殊功能,先综合《周礼》大司徒、小司徒、遂人、匠人等各官职掌的记载以及郑注、贾疏的阐释,概述千里畿内各种行政区域从近及远的总体布局如下:
天子畿内方千里,中置王城方九里;距王城五十里为近郊,五十至一百里为远郊,四方郊地置六乡,六乡的组织结构是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六乡因农事而定军令,出军则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距王城一百至二百里为遂,四方遂地置六遂,六遂的组织结构是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遂地实行沟洫法;自二百至五百里总称都鄙,周王子弟之食邑和公卿大夫之采地设置其间,二百至三百里为大夫家邑之地,三百至四百里为卿之小都之地,四百至五百里为公之大都之地,都鄙实行井田法。《周礼》于六乡述出军法而于六遂言沟洫法,互见为义,则乡地沟洫法如遂地,遂地出军法如乡地。
六乡、六遂、小都、大都如此整齐地设置在王城四方,显然是出于理想的构建,体现了以洛邑为中心治理天下的理想。《逸周书·作雒》是记载“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的专篇,剔除可能是后人窜入的内容,如“县有四郡”之类涉及秦制的文字,文中“制郊甸方六百里,因西土为方千里”、“分以百县”、“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等记载,当是对营建洛邑时设置郊甸都鄙、规划千里畿内的真实反映。综合孔晁以来诸家的研究,[42]前引数句的大意是说,郊地、甸地设置在王城四周方六百里的范围内,与西部的岐周相连则为千里之畿,畿内分为百县,都鄙是大夫采地或子弟食邑所在之处,采地或食邑之内的室家不得过百,以便于农业桑蚕之事。以《逸周书》的记载为参证,亦可见《周礼》关于六乡、六遂、大都、小都的记载是出于理想的构建。
六乡与六遂的区别,除了基于五家阶级而上的行政组织有不同的名称外,还在于居住在六乡的人被称为“民”而居住在六遂的人被称为“甿”。郑玄注《周礼·遂人》云“变民言甿,异外内也。甿犹懵,懵,无知貌也”,[43]则甿是相对于民的贱称,犹如《书序》以“顽民”指称殷民而孔疏以“以其无知谓之顽民”为释一样,[44]既表明了民与甿的身份不同,又揭示了乡与遂是不容民、甿杂居的行政区域。若考虑到《周礼》冠于天、地、春、夏、秋五官之前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数句是以洛邑为背景,便会自然而然地将居于六遂的甿与被安置在洛邑的殷民联系起来,作出六遂之甿暗指殷民的判断。徐中舒根据《尚书大传》对国、遂、郊的说明,认为国是周人居住的区域,遂则是被征服的野人居住的区域。[45]沈文倬则通过对文献的细密审核,认为《尚书》中的“殷顽”、“殷庶”、“庶殷”就是《周礼》六遂中的“甿”。[46]《周礼》构建千里畿内的行政区域,将六遂设置在周人所居的六乡与王之子弟、公卿大夫管辖的大小都之间,以六乡、都鄙的周人共同防范、监管、钳制、感化六遂之甿的用意昭然若揭,则六遂在《周礼》的观念中就是专门用于安置殷民的行政区域。
需要说明的是,《周礼》所见六遂虽然出于理想的构建,但遂作为西周时代行政区域的名称却并非出于虚构。《尚书·费誓》有“鲁人三郊三遂”的记载,段玉裁认为三郊三遂就是三乡三遂,[47]则鲁国在周初就已以乡、遂为不同行政区域的名称。若在古文字系统中表示乡、遂之义的遂可用通假字代之,则作为行政区域的遂亦见于铜器铭文,如西周中期的盂铭文云:“君在潦既宫,命事(使)于述(遂)土。”吴大澂、郭沫若等学者从不同的方面论证了述可通遂,[48]则铭中的“遂土”或许就是当时设置的行政区域。盂1967年出土于陜西长安县新旺村窖藏,[49]若对铭中“遂土”的判断不误,则其地就是当初可以称为遂的行政区域。虽然可以断定文献、铭文所见之遂是历史上曾经设置过的行政区域,但不可据以否认《周礼》所言六遂之制不是出于理想的构建,因为六遂之制若是历史上实施过的制度,又事关西周王朝政权的稳定,断不至于除了《周礼》之外任何文献中都没有六遂的蛛丝马迹可寻。因此,断定《周礼》所言六遂之制出于理想的构建并非没有根据的误判。
第二、设官分级治理殷民的理想模式。既然《周礼》所见六遂之制出于理想的构建,则依据六遂内部组织结构自上而下设置的职官,除邻长因无爵位不以职官论之外,有遂人、遂师、遂大夫、县正、鄙师、酇长、里宰七个层级,当也是出于理想的构建,因为根据殷民所作铜器铭文的记载,治理殷民的诸多职官竟无一例与《周礼》所见治理遂地的职官相合。
铭缀雋册族徽的令彝,是居于洛邑的殷民所作铜器。铭文记载了周成王命周公之子至成周发布王命的事迹:
明公朝至于成周,令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者(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者(诸)侯,侯、田、男,舍四方命。
郭沫若释“令舍三事令”为“明公遣夨令宣布王命于百官”。[50]杨树达从罗振玉之说,认为铭文倒言以致错乱,当作“舍四方令,眔诸侯,侯、田、男”,同时还根据文献的记载,断铭中侯、甸、男是沿袭殷制之称。[51]陈梦家认为,三事大夫指司徒、司马、司工而侯、甸、男指亡殷的诸侯。[52]综合诸家所论,上引铭文大意是说,周公命其子明公至于成周,遣器主人作册令向三事大夫、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以及亡殷的侯、田、男三等诸侯宣布王命。
成周有大量殷民而令彝主人亦是殷民之一,则明保遣器主人发布的王命当有涉及殷民的内容。既然发布的王命关乎殷民,则铭文所言诸尹、里君、百工就是治理殷民的职官。就聚族而居的殷民而言,一族之长被称为族尹,前文已有说明,则铭文中的诸尹当是各族之长。里是由若干家庭组成的行政单位,郑玄注《礼记·杂记下》引《王度记》云“百户为里,里一尹”,孔疏谓“其百户为里,未知何代,或云殷制”,[53]可据以想见洛邑殷民之里的形态,则里君就是各里之长。《周礼》将里编入六遂的组织体系中而为“五邻为里”,虽出于理想的构建,却保存了里为基层组织之名的本义。殷民中有从事木、戉、盾之制作的攻木、攻金、攻皮之工,以木、戉、盾为职事性族徽的铜器可以为证,则百工就是管理木、戉、盾之制作的百工之长。虽然令彝铭文没有记载王命的具体内容,以事理而推,因有涉及殷民的内容,所以才向诸尹、里君、百工发布王命,通过诸尹、里君、百工再将王命传至殷民。
除令彝主人在铭文中自称“作册”外,铭缀肖册舟族徽的卣、铭缀雋册族徽的作册大鼎亦皆是殷民所作有铭铜器,器主人在铭中皆自言所任之职是“作册”。因此,就现有资料而言,殷民中属于不同族氏的、令、大三人都曾担任过作册之职,参与了上传下达之类的事务。至于雋册族中令与大的关系,郭沫若曾作出过明确的判断:“作册大乃夨令子,令为作册,大亦为作册,父子世官。”[54]士上、史寅二人,见于前引士上卣铭文,陈梦家认为士与史亦皆是职官之名,[55]则洛邑殷民中担任上传下达之责的职官还有士与史。
综而言之,殷民的有铭铜器所见职官有作册、士、史、诸尹、里君、百工等,就铭文的记载而言,诸官除参与西周王朝的政事外,还包括向西周王朝上传殷民的状况、向殷民宣布西周王朝的命令。因此,就诸官所掌之事而言,实际上就是治理殷民的职官。《周礼》以设官分职的方式呈现自上而下分级管理殷民的模式,竟舍弃了诸尹、里君、百工、作册、士、史等实际设置过的职官而以遂人、遂师、遂大夫、县正、鄙师、酇长、里宰代之。《周礼》为六遂设置的职官既然没有历史根据,则遂人、遂师等职官就是出于理想的构建。治遂地之官出于理想的构建,则六遂之制出于理想的构建也就不言自明了。
居于洛邑的殷民如、令、大担任的作册,本是商代设置过的职官,既见于甲骨卜辞(《合集》1724反、5658反),亦见于商代的作册丰鼎(2314)、作册般甗(3347)铭文。郭沫若指出,作册即作策,乃史官之古称,孙诒让初发其覆,王国维继加推阐。[56]就作册的字面意思而言,掌握运用文字的技能当是担任其职的基本条件。西周初期,运用文字的技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西周王朝以下的各个阶层殊乏能够担任作册之职的人才,为便于向居于洛邑的殷民布政施政,不仅保留了商代所设作册一职的旧称,允许殷民中曾经担任过作册的人继续担任旧职,而且还允许世袭其职,雋册族中令与大父子皆任作册即是明证,原因当是运用文字的技能世代相传而不为大多数人所掌握。
史亦是商代设置过的职官,根据甲骨卜辞的记载,陈梦家疑其职掌是主祭祀之事,[57]胡厚宣则断其职掌是主征伐之事。[58]从表1所列族徽来看,居于洛邑的殷民中有族徽为史的族氏,此族既来自殷商旧地,则商代已有史族当无疑问。以史为族徽的原因,或是累世袭任史官,遂以史为族名。士上卣铭文所见史寅,以职官冠于名前,犹如作册令、作册大,而史又是商代的职官之名,于此可见西周王朝还允许殷民继续担任史官之类的旧职。虽然洛邑有族徽为史的族氏,史寅却未必是史族中的成员,因为其名见于族徽为臣辰册先的士上卣铭文,当是在先族中以臣辰册先为标识的分族中担任史官。至于士是否也是商代的职官,尚无可以援引的材料与研究予以证实。
就殷民所作有铭铜器反映的历史事实而言,殷民必须通过周王、王后、诸公的册命方可仕于西周王朝而为治理殷民的职官,此即《尚书·多方》所言“我有周惟其大介赉尔,迪简在王庭,尚尔事,有服在大僚”。[59]殷民所作有铭铜器对此亦有或显豁或隐晦的反映,隐晦的反映主要在于器主人详记册命时所得之赐以为荣耀而不明言所受之命。实际上,西周王朝的册命之礼,赐物即是授命,则铭文仅记所得之物必有与之相伴的册命。下面仅就目前所见洛邑殷民的有铭铜器制表如下,以见居于洛邑的殷民受赐得命的情形。
表3 铭文所见洛邑殷民受赐得命的情形
仕于西周王朝的殷民受命所得之赐,除了鬯、贝等副命之物外,最引人关注的是作册令所得臣、鬲。郭沫若据大盂鼎铭文断臣与鬲有别,同时还指出人鬲即《尚书·大诰》所言“民献”。[60]陈梦家认为王姜赐予令的臣、鬲都是奴隶。[61]作册令本是殷民,王姜赐予令的“民献”也是被迁徙、安置到洛邑的殷民,似可从中窥见到西周王朝对殷民采取的统治政策是以殷人治殷人。《周礼》对西周王朝册命赏赐殷民而使其成为治理殷民的职官不仅没有任何反映,而且治理六遂之政的遂人、遂师、遂大夫、县正、鄙师、酇长、里宰皆有西周王朝的爵位,其意似乎在于表明自遂人至于里宰并非来自殷民内部而是王朝委派周人担任的治遂地之官,与铭文所记历史事实不合。因此,《周礼》所见治理六遂的职官显然也是出于理想的构建。
第三、迫使殷民放弃世守之业而唯稼穑是务的理想模式。殷商时代的许多族氏都有赖以生存的世守之业,制作铜器缀以箙(91)、弓(11954)、车(172)、木(3108)、戉(174)、毌(12910)等职事性的族徽就是明证,表明器主人所在之族是以箙、弓、车、木、戉、毌的制作为世守之业,并不仅仅依赖土地获取基本的生活资料。西周王朝建立之后,被举族迁徙、安置在洛邑的殷民制作铜器仍缀以木、戉、毌等职事性的族徽,表明居于洛邑时所操之业仍是以木、戉、毌的制作为生存手段。西周王朝之所以不迫使殷民放弃世守之业而唯稼穑是务,就在于周人制作木、戉、毌等器物的技艺与规模不能满足当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求,不得不允许殷民中的许多族氏以其世守之业服务于西周王朝。实际上,用以为证的材料并不限于铭缀职事性族徽的铜器,更直接的证据则是在洛阳发现的西周铸铜作坊出土的各类遗物。
自1973以来,考古工作者对洛阳东临瀍河、北倚邙山的西周铸铜遗址进行了多次考古发掘,出土了大量西周早期、中期的遗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陶器,种类计有鬲、簋、豆、甗、甑、罐、盆、缸、壶、尊、盂、盘等。(2)陶范,分外范、内范和范芯,可辨识器形的陶范约有四、五百块,涉及鼎、簋、卣、尊、爵、觚、觯、戈、镞等礼器、兵器、车马器。(3)熔铜炉壁,有数以千计的残块,大都属于炉体残存。(4)制范工具,材质为骨、铜。(5)砺石,用于磨制工具。(6)卜甲、卜骨,约数十版(片)之多。[62]从遗址出土的陶范来看,鼎、簋、卣、尊等铜器的制作采用了当时先进的分铸法,熔铜、制范、浇铸的工艺直接源于殷商的铸铜技术,遗址应是一处西周早期为王朝服务的手工作坊;代表性的陶器如矮裆绳纹鬲、三角划纹簋、三角划纹盘、大口深腹雷纹尊、圆腹绳纹罐、折肩三角划纹罐、圆角鼓腹瓮和高领斜肩深腹瓮等都与安阳殷墟晚期的陶器无甚区别。[63]铸铜技艺、陶器风格皆源自商代,充分说明被迫迁至洛邑的殷民中就有许多从事铜器、陶器制作的攻金、攻陶之工,被安置在洛邑后代代都以铜器、陶器的制作为世守之业,所以才有铜器体现商代技艺、陶器反映商代风格的现象。
综合殷民的铜器所见职事性族徽、西周铸铜遗址发掘报告以及学者的研究,殷民的世守之业不仅是制作鼎、簋、卣、尊之类的青铜礼器,也制作鬲、豆、甗、甑之类的陶质用器以及兵器、车马器、生产工具等,可据以想见在殷民中曾有大量族氏都是以各自的世守之业为生存手段而不依赖于土地。然而就《周礼》的记载而言,大司徒之职所言十二教之一的“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64]仅仅是针对天下之民的纲领性论述,六遂之地各级职官的职掌竟对洛邑殷民的世守之业没有任何反映,与考古资料呈现的现象不合。之所以如此,从《周礼》本身的观点言之,治理殷民的理想措施就是要将其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从事艰苦的农业生产以获取基本的生活资料,所以六遂之地各级职官的职掌就略而不言殷民的世守之业,意在表明只有植根于土地的农业生产才是赖以生存的手段。实际上,六遂之地各级职官的职掌透露了重视农业而轻视百工之业的理想模式,下表所见六遂之官的职掌可以为证。
表4 六遂之官的职掌所见重农轻业的情形
六遂之地所设职官,自遂人至于里宰共有七级,除鄙师、酇长外,五级职官的职掌皆与稼穑之事有关,与大司徒依轻重缓急为序颁布十二种职事而以“稼穑”为第一、“世事”为第十的精神实质完全一致,反映了治理殷民以农为重、以业为轻的理想措施,因而考古材料反映的真实历史就不见于《周礼》。
除了迫使殷民唯稼穑是务而将其束缚于农业生产之外,遂人治理殷民的七条措施中,第一条“以下剂致甿”、第七条“以强予任甿”还暴露了因地施政的理想措施。沈文倬指出,在六乡之内,一家受田的数量,依据人口的多寡分为三剂,七口之家受上剂150亩,六口之家受中剂137.5亩,五口之家受下剂125亩;在六遂之内,则不论一家有几口人,一律受下剂125亩;六遂之内人多地少,劳动力过剩,于是以“以强予任甿”的政策将剩余的劳动力转移到三等采地和公邑之上,实行九一而税的“助法”,其税率比“彻法”更高。[65]六乡与六遂所在之地不同、所居之人不同,通过不同的授田与税法制度,增加六遂之甿的负担,造成的结果是六遂之甿与六乡之民因所处之地不同而有不同的命运。
《周礼》中还有一项迫使六遂之甿以艰苦的劳役为生存手段的理想措施,就是加重对六遂之甿的应征之税,见于乡大夫的职掌。其文云:“国中自七尺以至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66]根据郑注、贾疏的解释,七尺表二十岁,六尺表十五岁,对国中之民晚赋税而早免之,对六遂之甿早赋税而晚免之,所征之税包括各种力役与口率出钱。六遂之甿既指殷民,则迫使殷民放弃世守之业而以各种力役与农业生产为生存手段的意图显而可见。
四 结语
概括前文所论,洛邑殷民之族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被安置在洛邑的殷民皆是聚族而居,同一族内的所有成员围绕共同祭祀的父、祖,形成了自觉凝聚在一起的族氏命运共同体;族与族之间,不论同姓异姓,通过联姻等方式,又形成了由所有殷民之族构成的地域命运共同体。(2)居于洛邑的殷民之族保持了在殷商旧地时的内部形态:族长为族内最高首领,其下有等级不同的阶层;一族由一百个家庭组成,若遇兵役之事则家出一人。因此,居于洛邑的殷民之族,既可以组织集体力量开展规模性的作坊劳作与农业生产,也可以迅速组成自卫的武装力量。(3)许多族氏都有攻木、攻金、攻陶、攻皮之类的世守之业,不完全依赖于农业生产,既能保障族氏成员自食其力,亦可为族氏积聚财富。
殷民之族在洛邑呈现出来的形态特点,在西周王朝看来,既是潜在的危机,更是心腹之患。然而西周王朝在巩固政权之初,并未运用严酷的手段统治居于洛邑的殷民,而是采取了较为温和的安抚、劝勉、怀柔、利诱政策,以期迁来的殷民皆能成为臣服于西周王朝的顺民。传世文献、考古发现对此都有明确的反映,简述如下。
《尚书·多士》是洛邑建成后周公就地安置殷民时的讲话,其中“告尔多士,予惟时其迁居西尔,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宁,时惟天命,无违”,表现了周公安抚殷民的意图,开导晓谕殷民当安于迁居洛邑的天命;“尔乃尚有尔土,尔乃尚宁干止。尔克敬,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干有年于兹洛。尔小子乃兴,从尔迁”,表现了周公恩威并施的策略,既允许殷民有其田业、守其事业,怀柔之意溢于言表,又警告殷民,能敬则天之所福,不敬则天之所祸,同时还利诱殷民,若安居乐业则子孙兴旺。[67]杜正胜根据许多铜器铭文的记载,就认为周人统御殷民的主要政策是安抚怀柔。[68]自西周初期殷民被妥善安置于洛邑之后,文献中不见殷民作乱的记载,可见当初怀柔殷民的策略取得了成效,形成了西周王朝对待异族的基本策略。
根据前文对殷民所作有铭铜器的论述,既能随处观察到殷礼与周礼不同,亦能见到西周王朝允许在殷商王朝担任过作册之类职官的殷民世袭其作册之职,继续仕于西周王朝,同时通过表3也能见到西周王朝以臣鬲、小牛、白马、鬯贝等物册命殷民而使其仕于西周王朝的现象。考古发现所见西周铸铜遗址与殷民铜器上的职事性族徽,都明确表明西周王朝允许殷民在新的王朝继续从事制作铜器、陶器的世守之业。考古发现、铜器铭文对此类历史事实的反映,充分证明了《多士》等文献所记安抚、劝勉、怀柔、利诱殷民的各项政策皆属于真实的历史事实。
然而《周礼》所见治理殷民的措施,无论从其自身的叙述,还是证以考古资料,皆可断定是出于理想的构建而非对历史的真实反映。构建的理想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设置六遂以安置被称为甿的殷民,而六遂处于六乡与都鄙之间,夹持、防范六遂之甿的用意不言自明。(2)以居于六遂之地的甿暗指被迫迁至洛邑的殷民,而依郑玄的解释,甿是有别于六乡之民的贱称。(3)在六遂之内,实行五进制的家庭组织结构,依此结构设置分级治理甿的职官。(4)以艰苦的农业生产劳动将甿牢牢地系于土地之上,否则无法获取基本的生活资料。(5)以超重的赋税制度使六遂成为王朝农业与赋税的来源之地。虽然各项理想的措施足以使六遂之甿成为臣服王朝的顺民,却与周初以来对待异族采取的安抚、劝勉、怀柔、利诱政策载然不同,表现出了强权政治的特点,其结果必然会加剧殷周民族间的相互对立。
着眼于铭文与《周礼》所见治理殷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比勘,于相违之处既可以观察到铭文或详或略地记载了真实的历史,也能体悟到《周礼》所见理想模式渗透了强烈的主观意图。《周礼》是制礼之书而非述礼之书,以超越现实的理想模式反映治理殷民的措施,恰是其政治智慧之所在,不应以殷民所作有铭铜器证其真伪虚实,只能以铭文所记历史事实为参照,彰显《周礼》隐藏在各个职官职掌之下的理想模式,此又铭文价值之所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专项研究项目“出土文献与礼乐文明研究”(22VJXG008)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639页。
[2]贾海生《西周时期的赐服制度与设官分职》,《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第175—198页。
[3]董鹏娟、宋雪明《洛阳夏商周考古百年收获》,《洛阳考古》2021年第4期,第25页。
[4]郭沫若《殷彝中图形文字之一解》,《殷周青铜器铭文研究》,科学出版社,1961年,第12—20页。
[5]严志斌《商代青铜器铭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370—602页。
[6]黄铭崇《晚商王朝的族氏与族氏政治》,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东亚考古的新发现》,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第12—13页。
[7]林沄《对早期铜器铭文的几点看法》,《林沄学术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60—68页。
[8]朱凤瀚《商周青铜器铭文中的复合氏名》,《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第54—65页。
[9]张懋镕《周人不用族徽说》,《考古》1995年第9期,835—840页。
[1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1536—1538页。
[11]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1019页;曾运乾《尚书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2011年,第231页;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修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72—279页。
[12]张政烺《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张政烺文集·甲骨金文与商周史研究》,中华书局,2012年,第157—164页。
[13]林沄《对早期铜器铭文的几点看法》,《林沄学术文集》,第62—63页。
[14]黄铭崇《商人日干为生称以及同干不婚的意义》,《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八本第四分,第705—754页。
[15]李学勤《从亚若方彝谈到我方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41页。
[16]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537页。
[17]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89页。
[18]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22年,第461页。
[19]张懋镕《周人不用日名说》,《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第173—177页。
[20]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08页。
[2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996页。
[22]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第497页。
[23]林沄《花东子卜辞所见人物》,《林沄学术文集》(二),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20—236页。
[24]黄天树《子族卜辞研究》,《黄天树古文字论集》,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86—87页。
[25]黄铭崇《晚商王朝的族氏与族氏政治》,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东亚考古的新发现》,第36—44页。
[26]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7页;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第31页。
[27]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中华书局,1986年,第274页。
[28]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第82页;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42页。
[29]张政烺《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张政烺文集·甲骨金文与商周史研究》,第98页;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修订本),第279页。
[30]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3—139页。
[31]林沄《从武丁时代的几种“子卜辞”试论商代的家族形态》,《林沄学术文集》,第49—54页;刘一曼、曹定云《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选释与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93年第3期,第298页。
[32]岛邦男《卜辞上父母兄子之称谓》,《古文字研究》第八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144页。
[33]曹淑琴《臣辰诸器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95年第1期,第19—37页。
[34]赵林《殷契释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2页。
[35]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第132页。
[36]林沄《花东子卜辞所见人物研究》,《林沄学术文集》(二),第221页。
[37]常耀华《殷墟甲骨非王卜辞研究》,线装书局,2006年,第267页。
[38]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268页。
[39]李学勤《武乙时代的非王卜辞》,《考古学报》1958年第1期,第44—45页;姚孝遂主编《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上册,中华书局,1988年,第492页;曹锦炎、沈建华《甲骨文校释总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545页。
[40]胡厚宣主编,王宇信、杨升南总审校《甲骨文合集释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109页。
[41]林沄《从武丁时代的几种“子卜辞”试论商代的家族形态》,《林沄学术文集》,第55页;黄铭崇《晚商王朝的族氏与族氏政治》,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东亚考古的新发现》,第34—35页。
[42]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第529—531页。
[43]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40页。
[44]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9页
[45]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中华书局,1998年,第859页。
[46]沈文倬《略论宗周王官之学》,《菿闇文存》(下),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62页。
[47]段玉裁《经韵楼集》,阮元编《清经解》第四册,上海书店,1988年,第548页。
[48]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第二册,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33—334页。
[49]陜西省博物馆《陜西长安沣西出土的逋盂》,《考古》1977年第1期,第71—72页。
[50]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第35页。
[51]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中华书局,1997年,第7—8页。
[52]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38—39页。
[53]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66页。
[54]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第83页。
[55]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42页。
[56]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第24页。
[57]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519—520页。
[58]胡厚宣《殷代的史为武官说》,《殷都学刊》1985年增刊,第183—197页。
[59]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29页。
[60]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第25页。
[61]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31页。
[62]洛阳博物馆《洛阳北窖村西周遗址1974年度发掘简报》,《文物》1981年第7期,第52—64页;洛阳市文物工作队《1975—1979年洛阳北窖西周铸铜遗址的发掘》,《考古》1983年第5期,第430—441页;叶万松、余扶危《洛阳北窖西周遗址陶器的分期研究》,《考古》1985年第9期,第834—842页。
[63]张国硕《先秦人口流动民族迁徙与民族认同研究》,大象出版社,2011年,第164页。
[64]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03页。
[65]沈文倬《略论宗周王官之学》,《菿闇文存》(上册),第461页。
[66]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6页。
[67]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20—221页。
[68]杜正胜《略论殷遗民的遭遇与地位》,《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三本第四分,1982年,第661—695页。
【贾海生 浙江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
山东大学兼职特聘教授】
(本文原刊《中国文化》2024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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