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对于一些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注意什么?

学术   2024-11-26 13:54   河南  


问:对于一些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注意什么? 


答:对于一些具有复杂历史因素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应坚持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不能脱离历史简单裁判。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解决冲突,不能简单认定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特别对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来源: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除原创外,部分信息收集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如侵权请及时告知删除)

王律师辉
律师便利信息|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 | 律师推荐 | 实用信息 | 原创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