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被告往往否认,为固定证据,权利人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情形较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异地公证、存在笔误等瑕疵公证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答:对于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问题。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公证(异地公证)虽违反公证行政管理规定,但如公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宜以公证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否认侵权客观事实的存在。对于存在笔误的公证,如果能辨别其真实含义的,可以直接根据其真实含义理解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公证书存在的笔误或漏项等情况导致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难以认定的,可以在公证机构补正后,结合公证工作记录、封存光盘等证据予以认定。对于一些多次出现瑕疵公证的公证机构,法院可向当地公证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来源: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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