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审查原告权利状态时应注意什么?答: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不同之处在于,其除具有时限性和地域性外,还具有无形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如传统物权那样容易判断,尤其是著作权,其自作品形成之时自动产生,不需国家机关审查授权,判断权利归属比较困难。原告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则原告首先要证明自己拥有的权利状况。原告若系原始权利人的,应举证其手稿、照片底片或权利证书等;若是通过原始权利人转让或许可方式获得权利的,应举证证明其转让或许可协议的连续性、有效性以及转让或许可权利的时间期限和地域范围。实践中,影视作品自身署名的著作权人比较不规范,问题较多。通行做法是将影视作品载明的“出品”“联合出品”单位界定为著作权人;影视作品上记载的“摄制”“联合摄制”单位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著作权人;涉及MV著作权的,要先判断涉案MV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制品一般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景象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权利,二者权利内容差别很大。
来源: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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