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3日,未成年人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车沿路行驶时,因行驶速度过快,把路人张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因被告杨某的侵权行为受伤住院,并产生了巨额花费。但因被告杨某尚未成年,故原告张某某将杨某及其因犯罪正在服刑的父亲杨某卫、离婚后未能抚养杨某的母亲侯某霞及与杨某共同生活的爷爷杨某现均告上法庭,主张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父亲杨某卫和母亲侯某霞虽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杨某由杨某卫抚养,但侯某霞对杨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杨某卫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监护责任。
杨某卫虽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张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现作为杨某的爷爷抚养照顾杨某,与杨某共同生活,视为杨某卫、侯某霞委托杨某现履行对杨某的监护职责。杨某现系 70 余岁的老人,抚养照顾处于青春期的杨某实属不易,不宜过分苛责其教育能力。且原告张某某、被告侯某霞均未举证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系杨某现代为履行对杨某的监护职责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故法院驳回了原告主张被告杨某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七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卫、侯某霞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客观上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未成年人侵权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未能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应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实际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应当承担未成年人侵权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可视为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人。但监护权并不因委托监护的发生而转移,只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式发生了变更。如果受托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监护过程中有过错,那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上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存在极大的风险,家长及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 源: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供 稿:杜向华、王 潇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