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传于微信朋友圈的图片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答:应当区分个案具体情形加以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判断涉案朋友圈的内容是否“为公众所知”,即是否处于公众容易获得的状态。朋友圈主要系用于好友间信息交流的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且从技术上来说,用户可以随时改变朋友圈的可见范围和时间且不留痕迹,因此一般而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尚不足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但是,随着朋友圈功能用途的不断扩展,有些朋友圈已成为展示和销售产品的重要途径。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所涉朋友圈系用于产品营销,拒绝他人添加好友和限定公开范围的可能性很低的,可以认定相关信息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来源: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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