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判断
作者:陈玉伟 黄宸 唐淑臣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9月
(经典案例版)
摘 要: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实践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主观明知、组织方式和组织人数存在认定分歧。检察机关应以个案证据为基础,扩大“有偿陪侍”的行为认定,将“年龄核实义务”作为“应当知道”的范畴,结合行为人的认识可能性综合评价主观认知,对于组织行为,仅需具有聚合性质即可,对于组织人数的认定,应当综合组织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确定。
关键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主观明知 组织方式
全文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作者单位:陈玉伟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黄 宸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唐淑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