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8-1-343-001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岳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1)湘0621刑初24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3.11.17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二、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18-2-466-003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19)苏民终173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当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资源的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为的方式破坏性、时间敏感性、地点特殊性等特点,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
三、郭某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1-343-001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黑0524刑初1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2.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四、赵某仓等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1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2)青0104刑初13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追究破坏水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可以根据专业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量刑罚时依法从轻处罚。
五、袁某君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尹某燕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案
2024-11-1-343-002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2.28 / (2022)鲁0792刑初8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收购者明知其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应当与非法捕捞者承担渔业资源损害恢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杨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12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2.12.28 / (2022)渝0116刑初72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采取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的,应当依据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并参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全面统筹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数量,实现科学放流。
七、吴某东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9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2)赣0481刑初11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经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可以依法予以准许。
八、谢某川、谢某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11-1-343-011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闽0626刑初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于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又无法原地修复的案件,应当坚持能动司法,探索“净滩护海”等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方案,通过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的平衡。
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3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上海海事法院 / 2021.07.26 / (2021)沪72民初52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十、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2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0)赣0423刑初38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经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以及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2.水生态系统的人工修复较为专业,且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伤害,不宜由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侵权人自行修复的,可由其承担生态修复资金,交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具体实施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委托专业第三方公益信托机构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予支持。
十一、陈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8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0)赣0322刑初38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悔罪表现情节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从事非法捕捞的保护区。
十二、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11-1-343-007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赣1128刑初1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吊杆式机动捕捞螺蛳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使用上述禁用工具捕捞,属于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补偿款,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从宽处罚。
十三、曾某飞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3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黔0502刑初第2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其行为已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为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裁判执行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十四、罗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11-1-343-014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湘07刑终37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妥当作出处理。具体而言,若行为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若行为人有自首等情形的,依法可从轻处罚;若行为人有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
十五、张某、王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6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川0184刑初第40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可以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于水域环境治理,拓展丰富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促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
十六、李某九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11-1-343-010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鄂05刑终1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又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十七、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4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2 / (2019)湘0611刑初第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系损害生态环境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在其所涉的生态资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专家鉴定费用等。
2.行为人不具有修复生态专业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态修复费用交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十八、汤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11-1-343-013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岳阳县人民法院 / 2016.08.30 / (2016)湘0621刑初14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禁渔区、禁渔期,利用船、拖网及吸螺机等工具大量捕捞螺蛳,达到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尹某山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1-343-005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11 / (2016)苏07刑终第9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点,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环境技术机构指导下,选择适宜放流的水产品物种、时期、海域进行,实现科学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