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时尚   2024-11-01 11:40   天津  

摘录自: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批)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问题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答疑意见:对于刑事案件中认定“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非法经营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并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表述的,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扣除成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系单独使用“违法所得”数额,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一般不扣除成本。《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以下简称《办案指引》)所规定的“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也体现这一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办案指引》并非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对于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可以参考《办案指引》的规定。但如认为《办案指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案件审理需要的,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因此,对于个别采取交易形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如不扣除成本可能使得案件处理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例如,被告人支付五千元购买个人信息后加价二百元卖出的,或者支付五万元购买个人信息后加价五百元卖出的,是否扣除其所支付的对价成本直接关涉是否入罪和升档量刑,不予扣除似不合常情常理。
  咨询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李伟威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李振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发布时间:2024-10-31

相关推荐:


非法狩猎罪中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如何认定?|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 | 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法答网精选问答: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

点点赞

点分享

点在看

蜀黍爱学法
日进一步,积少成多,定期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本号整理发布的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号内所载文章不代表本号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