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肥东败诉后肥西胜诉,被告开网络法庭审判女法官
文摘
2024-12-13 17:20
安徽
同一案由,原告在肥东起诉败诉后转身到肥西发起诉讼,女法官判赢了。但被告不干了,在网络上开法庭审判该法官,声称同案不同判要求追究枉法裁判的责任。
事发肥东一工地拆迁项目,原告安徽卓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李某某起诉两被告(安徽同铸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21000元及利息。被告安徽同铸认为告错了,安徽前城认为不欠钱。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无力举证和被告之间存在代偿关系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案件应是和前城公司之间的借款。但原告经法院释明后坚持以追偿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另,被告的盖章确认并没有经过同案其它被告确认,法院也不予确认。此外,原告李某某仅提供转账明细,无与借款相关的证据佐证,无法确认双方真实借款数额,法院也不予支持。由判决可见,原告在此案上明显缺乏诉讼能力。法院已经释明起诉的法律关系错了,还坚持还以这个诉由起诉,如此倔强非常罕见,败诉也是他应得的。但原告并不是没有请律师,他的代理律师为安徽睿正所姚立基,这种败法律师是有责任的,律师明确告知法律风险的除外。另外,法院也就此案堵死了原告再次诉讼的路径,一是把安徽同铸公司责任摘清,二是判明借款无充足证据,借款关系也不成立。肥东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但原告又开辟第二战场到肥西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安徽前城偿还借款同等数额,利息加至近9万元。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但法律并不会随原告起舞,一切应由法官依法裁定。本案焦点是重复诉讼问题,负责审理的法官曾凡玲同样认为并对此进行了说理:(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后诉当事人少了,但还在前诉当事人集合里面,这算相同吗?(二)后诉与前诉标的相同。除利息随日期在增长外,标的还真的是一样的。这能算不同吗?(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本案只是案由发生了变化,由追偿权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案由并不等于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还是基于前案的证据的经济纠纷。曾凡玲强调案由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诉讼。如此法官明显是案由与诉讼请求不分,案由是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出的权益和请求,完全是两码事!以案由不同为由认定诉讼请求不同属于强行说理,逻辑混乱。事实上,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需要同时满足(2019)5号司法解释的三个条件,只要有一个不满足既不构成重复诉讼。曾凡玲认为三点全不满足,挨个为原告辩护,如此卖力完全没必要并且暴露了作为法官的基本素养欠缺。判定不构成重复诉讼才拿到案件审理权,拿到审理权后该怎么判就水到渠成了。就这样,原告那一张统计表和被告出具的《关于肥东XXXX的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就通过法院确认和获得了债权。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表明前城公司同意由该公司支付此费用债权的确认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凭此就判债权成立是牵强的。被告代理律师程玉峰认为:原告后诉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不说,仅凭统计表,没有真实付款记录是债权是难以成立的。本案的借款关系由已经由前诉因“未提供其它与借款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无法确认双方真实欠款数额,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官裁定“本院不予支持”。同一借款,两家法院两个法官判决完全相反,孰是孰非呢?这案件相当于甲向乙承诺你做好我要求的一大堆事付出给多少多少钱,甲还以借钱的名义给乙方支付部分“工程”款。乙呢活干没干两说,他造张表就找甲要兑现付款义务,而自己又拿不出付款记录,甲肯定不同意。因此,本案被告称原告存在诈骗行为,法官支持他的诉求存在枉法裁判情形,在上诉同时在网络上自己开法庭审判法官。如果后诉的案件真的有问题,被告就这样每天发微博搞网络审判,曾凡玲也怪难受的。